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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2-07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2日(星期二)下午14时3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2日。具体时间如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2日上午9:15-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1300号中天钱塘银座8层公司会议室。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9,33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31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9,16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19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7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7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7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03%。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提案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1%。

  提案2.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1%。

  提案3.00 《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3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江志坤、毛伟;

  3、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签字页;

  2、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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