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23 证券简称:慕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但有利于公司对品牌的保护。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慕思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 3164 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商标等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2019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商评字[2019]第151874号),宣布争议商标在木制或塑料制招牌、展示板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2019年11月25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提出王瑞丰第22084054号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司的二次无效宣告请求作出裁定(商评字[2020]第221741号),宣布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裁定书”予以有效。
上述诉讼事宜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案件,并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京行终316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瑞丰,住四川省西充县车龙乡席家沟村6组24号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科技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敏学,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勇,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3、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焕,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二)上诉人诉讼请求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裁定书”予以有效。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瑞丰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公司负担(已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王瑞丰负担(均已交纳)。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但有利于公司对品牌的保护。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3164号《行政判决书》;
2、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6821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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