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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公告编号:2022-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1号),公司于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08.34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437.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486.0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5,951.06万元。截至2020年6月1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6月11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85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2020年6月,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城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4月,公司与眉山金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年7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项目“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变更为“全椒金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半导体电子材料项目、北方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中心大宗气站项目及广东芯粤能半导体有限公司电子大宗气站项目”。该事项已经2022年8月11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披露的《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及项目所属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1、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椒金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金宏”)作为“全椒金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半导体电子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近日,公司及全椒金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金宏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宏”)作为“广东芯粤能半导体有限公司电子大宗气站项目”的实施主体,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近日,公司及广州金宏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3、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宏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宏”)作为“北方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中心大宗气站项目”的实施主体,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近日,公司及北京金宏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用于“全椒金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半导体电子材料项目”。

  甲方1: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甲方2:全椒金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商业银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鉴于:

  1.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为“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甲方2是甲方1的控股子公司;

  2.乙方为商业银行,有权开展募集资金监管业务;

  3.丙方为甲方1上市的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2265529000074522,截止2022年8月1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全椒金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半导体电子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六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斐斐(身份证号码:320683198312128615)、王森鹤(身份证号码:330425198107044217)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同时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用于“广东芯粤能半导体有限公司电子大宗气站项目”。

  甲方1: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甲方2:广州金宏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商业银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鉴于:

  1.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为“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甲方2是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

  2.乙方为商业银行,有权开展募集资金监管业务;

  3.丙方为甲方1上市的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110188000214033,截止2022年8月1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广东芯粤能半导体有限公司电子大宗气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六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斐斐(身份证号码:320683198312128615)、王森鹤(身份证号码:330425198107044217)或丙方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用于“北方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中心大宗气站项目”。

  甲方1: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甲方2:北京金宏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商业银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鉴于:

  1.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为“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甲方2是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

  2.乙方为商业银行,有权开展募集资金监管业务;

  3.丙方为甲方1上市的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6610100188881190,截止2022年 8月1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北方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中心大宗气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六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斐斐(身份证号码:320683198312128615)、王森鹤(身份证号码:330425198107044217)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七条 乙方按月(每月25日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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