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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0版)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10版)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74.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4.9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7元(按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7.65元(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60,223.18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9月6日出具了《IPO企业首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1281号)、《战略投资者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1282号)、《网下投资者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1283号)。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31,767.74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1281号),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28,455.44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5,511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760.478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8.4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98.25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920824%,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943.6347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54.6153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373.2192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373.2192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4.6153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毕马威华振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号为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202271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各项业务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情况稳定,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税收政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2年1-6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公司2022年1-6月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其中,2022年1-6月的财务报表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201390号”《审阅报告》,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上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三)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行业上下游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约为328,100.00至344,100.00万元,同比增长15.26%至20.8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为189,300.00万元至202,300.00万元,同比增长311.80%至340.0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4,000.00万元至42,600.00万元,同比减少17.40%至34.08%。公司预计2022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大幅增加,原因系公司于2022年7月与Illumina就美国境内的所有未决诉讼达成和解,并收到Illumina支付的3.25亿美元净赔偿费。而由于相关净赔偿费为非经常性损益,且公司经营规模及研发投入持续扩大导致期间费用同比增加,所以公司预计2022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有所下降。上述2022年1-9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合理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肖少春,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拥有8年投资银行工作经验,项目经验包括小米集团CDR项目,传音科技科创板IPO项目,纬德信息科创板IPO项目,恒银金融IPO项目、多益网络IPO项目,上市公司深天马再融资项目,上市公司新国都再融资项目,上市公司立讯精密资产重组项目,上市公司金宇车城、东杰智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路明,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拥有14年投资银行工作经历,曾主持或参与了太钢不锈股改与整体上市、东方电气集团整体上市、中国平安A股IPO、深高速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东方电气公开增发、东方电气非公开发行、国电南瑞非公开发行、美的电器非公开发行、长城电脑非公开发行、TCL非公开发行,超华科技非公开发行、绿色动力H股IPO及回A、朗科智能A股IPO、华大基因IPO、裕同科技可转债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建及其控制的股东智造控股、华瞻创投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人/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本公司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本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本公司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本公司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在本人/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股东深圳家华、深圳研华、深圳研家、深圳研智、西藏家华、西藏智研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天津鲲鹏/丰盈七号承诺:

  对于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本企业对公司增资取得的股份,自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松禾四号、HH SPR-XIV承诺:

  对于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6个月内,本企业自公司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除上述外其他股东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汪建、牟峰、徐讯、余德健、朱岩梅、蒋慧、刘健、倪鸣、韦炜、刘波、单日强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非高管核心技术人员Radoje Drmanac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建及其控制的股东智造控股、华瞻创投承诺:

  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减持价格:若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若在本公司/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除上述股东外的5%以上股东CPE及其一致行动人CHD承诺:

  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减持价格: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同时,本企业在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发行人2020年11月10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全部股份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1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3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订、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③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转让的限售股。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3)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2、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建及控股股东智造控股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同时,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之措施及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之措施的承诺如下: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2、相关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建及控股股东制造控股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前述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4)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约束并控制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同意,如公司未来拟对本人实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草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现金分红比例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6、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文“三、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本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及相关方将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建及控股股东智造控股承诺: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公司/本人将促使公司及相关方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在公司收到上述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促使公司及相关方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公司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促使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促使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其他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的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人/本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本企业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本人/本企业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如有),直至本人/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4)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九、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股份回购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按照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不低于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当公司未来涉及股份回购时,公司应同时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3)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2、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建及控股股东智造控股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同时,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建及控股股东智造控股就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承诺:

  1、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近亲属(‘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采取取得控制权的方式,投资于其它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也不会在该等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未向其他业务与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类似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3、若因本公司/本人其他业务或公司的业务发展,而导致本公司/本人的其他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本公司/本人同意公司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本公司/本人的其他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若随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政策、规定导致同业竞争监管要求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人将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采取措施解决前述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问题。

  4、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公司/本人依照上市规则被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若随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政策、规定导致同业竞争监管要求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人将在符合届时出台的政策、规定的要求之前提下,对本承诺作出调整。

  5、本公司/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该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十一、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影响谋求华大智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华大智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华大智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大智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

  4、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华大智造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大智造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承担华大智造、华大智造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发行人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发行人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所有的关联交易均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确保价格公允,依法签订协议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就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发行人承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加快品牌宣传与推广、积极拓展第三方市场等措施,确保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36个月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发生的销售、采购金额占发行人同类金额的比例不超过30%。未来在同等的商业条件下,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的价格与给与非关联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保持相同的定价原则;如果商业条件一致,则两者的定价需保持一致。”

  十二、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三、其他承诺事项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承诺

  (1)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瑞银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嘉源律所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毕马威华振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北京中企华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验资报告复核机构承诺

  中兴财光华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验资报告复核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作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验资报告复核机构,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四、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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