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2-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通讯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讯会议于2022年9月8日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刁志中先生主持。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52人,代表股份685,839,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743%。其中,出席通讯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27人,代表股份410,206,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5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125人,代表股份275,632,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99%。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通讯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48人,代表股份440,246,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06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45,498,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1180%;反对39,833,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079%;弃权5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1%。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99,904,8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367%;反对39,833,1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79%;弃权5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33,703,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3983%;反对39,833,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079%;弃权12,302,3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94,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8%。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8,110,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577%;反对39,833,1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79%;弃权12,302,3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94,2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9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33,703,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3983%;反对39,833,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8079%;弃权12,302,3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94,2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38%。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88,110,5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577%;反对39,833,1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79%;弃权12,302,3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94,2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9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勇、张龙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2-071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科学园路12号2层206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9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及监事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刁志中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董事吴佐民先生、独立董事马永义先生、郭新平先生、柴敏刚先生以通讯形式参会;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袁正刚、刘谦、何平作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并经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9月8日为授予日,向41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75.95万股。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2-072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9月8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科学园路12号2层206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9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金洪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监事会同意将2022年9月8日作为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75.95万股。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2-073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8日,授予限制性股票775.95万股,授予价格为25.04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5.9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9,126.8208万股的0.6514%。
4、激励对象范围及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17人,包括在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任职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如下:
5、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5.04元/股。
6、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各期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40%、30%、30%。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应与限制性股票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比例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7、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整体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情况、能力提升情况确定其考核结果是否合格。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若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2年8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1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22年9月8日,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年9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9月8日
(二)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25.04元/股
(四)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
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共417人,授予数量共计775.95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 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经核查,以上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并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8日,则2022-2025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2022年9月8日作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41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75.95万股。
十、监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监事会同意将2022年9月8日作为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1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775.95万股。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为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4、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5、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2-074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2月22日至2022年8月2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2年9月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中买卖股票的人员已记录且备案,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信息管理与披露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决策讨论等阶段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共计439人,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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