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2-0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8日(星期四)下午 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18号公司1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殷红梅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燃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834,931,7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8.3339%。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31,67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7.98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3,255,7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445%。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3,255,74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44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为下属子公司增加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4,921,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5,2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75%;反对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3%;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与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4,923,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7,7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4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4,923,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7,7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43%;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4,923,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7,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0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赵玮彤律师、吴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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