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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5598         证券简称:上海港湾      公告编号:2022-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450,000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19日

  一、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18号)核准,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43,193,46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2021年9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9,4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47%,股东为宁波隆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9月19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1年9月17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本总数由129,550,000股增至172,743,46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29,55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3,193,46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该部分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宁波隆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于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如进行减持,减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其中,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本企业应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和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二)间接持有本次限售股且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兰瑞学、刘剑、陈祖龙(已离任))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第1条所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三)间接持有本次限售股且担任公司监事人员的股东承诺(王懿倩(2017年12月至2022年2月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自2022年7月21日起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第1条所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五、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2022年7月,中原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郭鑫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为了切实做好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原证券指派温晨先生接替郭鑫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秦洪波先生和温晨先生。详见公司2022年7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9,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7%;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19日;

  (三)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七、 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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