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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2-1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2022年8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2021年度报告》、《2021年度报告》(更新后)。因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款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2022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2-53),均提及公司与奚志勇等各方签署的《关于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书》下,业绩承诺方奚志勇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责任,以协议签署时其在亲和源直接拥有的投资权益和其通过亲和源会务公司间接拥有的亲和源投资权益作为合并计算,共计 17,493万元,即2019年、2020年,奚志勇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责任已达到其在亲和源拥有的投资权益的上限,2021年,奚志勇无需向上市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为保持《2021年度报告》与临时报告表述,现对《2021年度报告》更正如下:

  更正前:

  “第六节 重要事项,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

  ……

  1、公司通过支付现金收购亲和源100%股权事项中,奚志勇做出了业绩承诺,根据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亲和源进行审计,2021年度未能完成业绩承诺。2016年-2021年累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亦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根据收购协议第7.4条约定,奚志勇在本协议下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责任以本协议签署时其在亲和源拥有的投资权益按照本次交易估值所计算的价值为限。奚志勇在收购协议签署时,其在亲和源直接拥有的投资权益为8,169万元,即2019年,奚志勇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责任已达到其在亲和源拥有的投资权益的上限,2020年、2021年,奚志勇无需向上市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截止本报告期,公司尚未收到奚志勇的业绩补偿款。报告期内,公司已向奚志勇提起诉讼,目前尚未开庭。

  ……”

  更正后:

  “第六节 重要事项,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2、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达到原盈利预测及

  ……

  1、公司通过支付现金收购亲和源100%股权事项中,奚志勇做出了业绩承诺,根据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亲和源进行审计,2021年度未能完成业绩承诺。2016年-2021年累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亦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根据收购协议第7.4条约定,奚志勇在本协议下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责任以本协议签署时其直接在亲和源拥有的投资权益和其通过上海亲和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间接拥有的亲和源投资权益,共计17,493万元,即2019年、2020 年,奚志勇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责任已达到其在亲和源拥有的投资权益的上限,2021 年,奚志勇无需向上市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截止本报告期,公司尚未收到奚志勇的业绩补偿款。公司已就上述业绩补偿款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款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公司考虑到收购协议约定的“投资权益”并未明确是直接权益还是间接权益,因此存在一定的争议,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在进行会计确认时,公司按照直接权益计算奚志勇应承担的业绩补偿上限入账,即按照该种方式确定的奚志勇业绩补偿上限金额为人民币8,169万元。后续具体的业绩补偿款金额以法院判决为准。

  ……”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2021年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2-109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实际控制人刘绍喜因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3)。

  近日,公司收到宜华集团、刘绍喜的《告知函》,其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书面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4号】,主要内容为:对宜华集团共同操纵市场行为,责令依法处置非法持有的证券,罚款225万元。对直接负责人刘绍喜先生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2、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规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2-108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截止2022年9月8日,公司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74,006,3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22%。本次被司法拍卖的股份为宜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35,67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

  2、目前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最终结果,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若本次拍卖成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通过查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获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10月9日10时至 2022年10月1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将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宜华集团所持公司35,672,000股股票,目前处于拍卖公示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若本次拍卖成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鉴于本次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可能涉及竞拍、法院执行法定程序、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2-110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52500号的《民事判决书》。另,公司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2)粤0304执29621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与被告一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于2019年8月1日签订《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额度2亿,有效期1年,被告二宜华健康等各方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同时,原告与被告一签署《额度借款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众安康以其全部应收账款为该《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一系列债务借款作质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亿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8月共放款12,000 万元。

  2020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及各担保人签署《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原告同意对被告一在原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进行期限调整,期限调整金额为11,800万元,期限延长12个月,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7月31日。该笔贷款到期后,因被告一未能及时偿还全部本息,原告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6)。

  (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与宜华健康等被告于2020年1月7日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3亿元。同日,原告与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宜华健康以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深南大道北建安大厦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因未如期归还到期贷款,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53991号。

  经福田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公司于2022年6月收到福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6)、于2022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69)。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经福田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众安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设银行深圳偿还借款本金11,357,021,847元、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罚息322,533.91元及后续罚息(后续罚息以尚欠本金113,570,218.47元为基数,按9.825%/年的计算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宜华健康等对被告众安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有权就依法处分被告众安康名下的全部应收账款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驳回原告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33,412.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二)公司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539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2)粤0304执29621号,执行标的金额339,267,296.00元。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计提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公司将与上述金融机构协商沟通,争取达成和解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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