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9月9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2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4409.1816万股的2.2208%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9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9.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42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8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邓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2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2年9月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44)。
4、2022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7)。
5、2022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43人调整为142人,上述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9日,并同意以9.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42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3、 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9日,同意以9.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42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 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9月9日。
2、首次授予数量:32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4409.1816万股的2.2208%。
3、首次授予人数:142人。
4、首次授予价格:9.6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1)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激励计划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授予完成,则预留部分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激励对象名单,具备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除1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14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9日,以9.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42名激励对象授予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20万股,各期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8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因实施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对公司相关会计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归属数量、本次作废的原因和作废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或《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三)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1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各归属期对激励对象需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限制性股票实际归属比例,离职员工所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予以作废处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8月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利慧晶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1年8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28)。
4、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0)。
5、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人员中周建芳等8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105人调整为97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200万股调整为194.3万股,作废5.7万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13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B”,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公司决定作废其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048万股;
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48万股,符合本次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97人。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归属数量、本次作废的原因和作废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或《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2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拟归属数量:75.672万股
● 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347.8696万股的1.39%。
(3)授予价格(调整后):13.00元/股,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3.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105人。
(5)具体的归属安排如下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
(6)任职期限和业绩考核要求
①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2021-2023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归属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未扣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③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四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8月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利慧晶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1年8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28)。
(4)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0)。
(5)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各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各批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2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75.675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董事会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激励对象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8月18日,因此激励对象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2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17日。
2、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三)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公司对于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处理,详见《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97名激励对象归属75.672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97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672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年8月18日
(二)归属数量:75.672万股
(三)归属人数:97人
(四)授予价格:13.00元/股(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因此授予价格由13.60元/股调整为13.00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除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本次拟归属的97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97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为75.672万股。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归属数量、本次作废的原因和作废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或《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4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9月9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2年9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立亮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三人,实际出席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43人调整为142人,上述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本议案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同意以2022年9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9.60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本议案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原13.60元/股调整为13.00元/股。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本议案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4、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作废处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本议案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
5、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97名激励对象归属75.672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本议案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通过。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8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8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邓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8月24日至2022年9月2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2年9月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44)。
4、2022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7)。
5、2022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43人调整为142人,上述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主动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43人调整为142人,上述1名激励对象对应的拟授予限制性股票额度,将调整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归属数量、本次作废的原因和作废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或《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0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授予价格由13.60元/股调整为13.00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8月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利慧晶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1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1年8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28)。
4、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0)。
5、2021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确定以2022年5月26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需作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按照上述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00元/股(13.00元/股=13.60元/股-0.60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3.60元/股调整为13.00元/股。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和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原13.60元/股调整为13.00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和归属数量、本次作废的原因和作废数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或《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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