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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青生的母亲欧秀缎女士分别于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9日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经核查,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青生的母亲欧秀缎女士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欧秀缎女士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亏损为人民币121元(计算公式:(43.100*100+42.020*200)-(43.450*100+43.350*100+41.550*100)=-121元)。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刘青生先生与欧秀缎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经核实,本次事件系欧秀缎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前期短线交易的宣导没有学习到位,亦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刘青生先生本人的意见,为欧秀缎女士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本次短线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2、《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欧秀缎女士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欧秀缎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未形成获利,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3、刘青生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及对母亲欧秀缎女士的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公司亦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要求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刘青生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2、欧秀缎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历史成交情况表。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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