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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12日(星期一)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因工作调整,徐志豪先生、杨健先生、钟弦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徐志豪先生、杨健先生、钟弦女士在任职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徐志豪先生、杨健先生、钟弦女士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经股东提名,周宗成先生、刘金良先生、戴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完成时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先对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候选人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变更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3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周宗成,男,1975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曾任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总装厂生产管理科科长、总装厂助理,浙江金刚汽车有限公司总装分厂厂长、生产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浙江铭岛铝业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枫盛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重庆睿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金良,男,1966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曾担任吉利集团副总裁兼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吉利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美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铭泰汽车销售租赁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曹操出行董事长,蔚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杭州朗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幸福千万家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戴庆,男,1983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曾任浙江豪情汽车制造公司财务部会计、科长及部长,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副CFO兼经营管理高级总监;现任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CFO。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4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9月23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况说明

  (一)取消议案的情况说明

  1.取消议案名称

  

  2.取消议案原因

  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9月12日收到持股3%以上股东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议在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增加《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鉴于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变更,故原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取消,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加临时议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2年8月18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并于2022年8月3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延期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0%股份的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年9月12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上述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及《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三、 除了延期召开和上述取消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2年8月18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议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9月23日 14 点 00分

  召开地点: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力帆研究院11楼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23日

  至2022年9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8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22年9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18日、2022年9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上述1-3 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1-3 项议案均需公司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上述1-3 项议案均需回避表决。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3日

  ● 报备文件

  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9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39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12日(星期一)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22年9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董事钟弦女士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董事钟弦女士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本议案投票中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因工作调整,徐志豪先生、杨健先生、钟弦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经股东提名,周宗成先生、刘金良先生、戴庆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完成时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议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40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9月12日(星期一)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22年9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5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2年9月20日2022年9月22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科技”)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9月23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任晓常,其基本情况如下:任晓常,男,1956年5月出生,工学学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重庆汽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晓常先生还担任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晓常先生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公司独立董事任晓常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任晓常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分别于2022年8月17日、2022年9月12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23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力帆研究院11楼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2年8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2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征集对象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具体如下: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

  联系人:刘凯、李心心

  联系电话:023-61663050

  联系传真:023-65213175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

  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九)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任晓常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独立董事任晓常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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