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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2-1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九丰能源”)拟向New Sources、李婉玲等53名四川远丰森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能源”)股东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森泰能源100%股份。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2年8月18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140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根据《反馈意见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积极认真的核查、分析和研究,形成《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并在《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修订稿)”)进行了相应修订和补充披露。

  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主要修订情况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的简称或释义均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 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更新了标的资产首发上市筹划、前次重组筹划及终止原因的说明和分析。

  2、 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更新了New Sources入股标的资产的背景、与其他交易对方的关系以及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战略投资要求等事项。

  3、 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对标的资产历次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历次股权代持情况、下属子公司情况、业务资质、各项主要资产,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物、专利权、融资租赁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行政处罚,以及主要产品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了补充更新。

  4、 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五节 非现金支付方式情况”对拟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测算依据、测算过程、上市公司强制转股程序及期限安排,以及有条件赎回条款进行了补充分析更新。

  5、 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六节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更新了筠连森泰在预测期内产能利用率和折旧的匹配性、叙永森能在预测期内产能利用率和职工薪酬的匹配性、叙永森能二期项目预计达产时间测算合理性、标的公司营运资金增加额大幅波动的原因。

  6、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八节 交易的合规性分析”对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90日内完成标的资产交割的可行性进行了补充更新。

  7、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对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采取的针对业务整合风险的应对措施、标的资产2022年5月底应付账款的具体构成及大幅增长的合理性、标的资产2022年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标的资产短期借款占比较高的原因以及标的资产2022年支付股利的依据和具体过程进行了补充更新。

  特此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605090            证券简称:九丰能源          公告编号:2022-100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九丰能源”)拟向New Sources、李婉玲等53名四川远丰森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能源”)股东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森泰能源100%股份。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21403号)。2022年8月18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针对本次交易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受理序号:221403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截至目前,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回复,现将反馈意见回复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文件。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及相关材料。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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