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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9版)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9版)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普华永道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2)第11020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的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2)第0046号),并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和“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的《审阅报告》。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2年1-9月业绩预测情况

  公司预计2022年1-9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60,000.00万元至72,000.00万元,同比增长36.92%至64.30%;预计2022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2,100.00万元至-1,60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3,500.00万元至-2,900.00万元,亏损幅度同比将有所增加;公司2022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有较大幅度增长,而亏损幅度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业务及收入确认的季节性因素,在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同时,前期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相应的亏损亦有所增加,此外,由于2022年上半年新冠疫情不利影响持续蔓延导致项目交付周期增加及部分项目客户需求变更等因素,公司已交付项目毛利率存在一定幅度下滑。

  公司所处行业及业务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主要收入集中于下半年度确认,2022年1-9月的预计亏损情况对全年业绩情况不具有代表性、相应情况与报告期内各年度可比,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前述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结果,相关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各项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行业市场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科捷智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科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谢方贵、胡峪齐作为科捷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谢方贵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PO、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IPO、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等项目。谢方贵先生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胡峪齐先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包括: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等项目和其他若干企业的改制、辅导和上市工作。胡峪齐先生在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重要承诺

  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以下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益捷科技和实际控制人龙进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单位进行减持的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本单位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联股东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联股东科捷投资、科捷英贤、科捷英豪、科捷英才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公司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单位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3、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龙进军、陈吉龙、胡远辉、刘真国、何叶、薛力源承诺:“1、本人在任职期间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进行减持的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4、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依照该限制性规定履行。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4、发行人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郭增水、张晓英、唐丽萍承诺:

  “1、本人在任职期间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章程对公司监事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依照该限制性规定履行。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5、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刘真国、何叶、刘鹏、邱雪峰、侯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前述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该部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6、发行人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史竹腾、张立强承诺:

  “1、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人/本单位取得发行人新增股份之日不超过12个月,则自取得新增股份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人/本单位取得发行人新增股份之日超过12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若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2)发行人股东顺丰投资承诺:

  “1、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单位取得发行人新增股份之日不超过12个月,则自取得新增股份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本单位取得发行人新增股份之日超过12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发行人股东汇智翔顺承诺:

  “1、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不超过12个月,则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自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首次申报的时点距离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超过12个月,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单位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行人股东金丰博润承诺:

  “1、就本单位于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通过股权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的规定。”

  7、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易元投资、日日顺创智、邹振华、科捷自动化、姚后勤、方卫平承诺:

  “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本单位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本单位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二)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益捷科技、实际控制人龙进军承诺:

  “(一)持股意向

  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单位/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约束措施

  1、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单位/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本人应上交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2、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易元投资、日日顺创智、科捷投资、邹振华承诺:

  “(一)持股意向

  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100%(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并计算)。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单位/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本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约束措施

  1、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单位/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本人应上交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本单位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顺丰投资承诺:

  “(一)持股意向

  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100%(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并计算)。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单位/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本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约束措施

  1、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单位/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单位/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单位/本人应上交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实并及时申报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金丰博润承诺:

  “(一)持股意向

  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单位/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本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实施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股份减持的规定。”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措施

  发行人科捷智能承诺: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形时,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仅限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投资款、上市公司分红等。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该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在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益捷科技、实际控制人龙进军承诺: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形时,本人/本单位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并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本企业增持后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本人/本单位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龙进军、田凯、陈吉龙、胡远辉、刘真国、何叶、薛力源承诺:“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形时,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触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增持后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本人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科捷智能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益捷科技、实际控制人龙进军承诺:

  “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单位/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科捷智能承诺: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主要面临的风险的应对措施

  ①公司将持续推进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提高解决方案能力和运营交付能力,巩固和强化核心竞争力;公司将逐步完善覆盖全国的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大力拓展国内市场,持续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同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不断提高海外市场知名度。

  ②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公司将继续优化管理流程、建立更加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计划的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①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根据制定的《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②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尽早实现项目收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有)尽快得到填补。

  ③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④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益捷科技、实际控制人龙进军承诺:

  “1、本人/本单位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单位/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单位/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龙进军、黄振宇、冯贞远、田凯、陈吉龙、胡远辉、康锐、常璟、王春黎、刘真国、何叶、薛力源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及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之“(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七)关于所持股份无权利限制及无对赌安排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股东承诺:

  “截至承诺出具之日,本单位/本人所持有科捷智能的股份目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信托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之外,本单位/本人与科捷智能以及科捷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以及任何可能损害科捷智能股权稳定性及利益的特殊协议或安排。”

  (八)整体变更的个税承诺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邹振华、史竹腾、张立强、姚后勤、方卫平承诺:

  “如因有关税务机关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或因公司当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我将按照整体变更时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述个人所得税款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

  (九)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科捷智能承诺: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按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益捷科技、实际控制人龙进军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本人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4、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发行人律师中伦、发行人会计师普华永道、资产评估机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科捷智能承诺:

  “一、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益捷科技、实际控制人龙进军承诺:

  “一、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单位/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单位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单位/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本人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核心技术人员刘鹏、邱雪峰、侯朋承诺:

  “一、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科捷智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已于本次发行上市首次申报前解除,上述股权代持的行为不涉及任何形式的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通过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持有本公司间接股东中的上市公司股票从而被动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以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益捷科技、实际控制人龙进军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未在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本单位/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凡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及子公司,由公司或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公司或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赔偿公司或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单位/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益捷科技、实际控制人龙进军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未在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本单位/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凡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及子公司,由公司或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单位/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公司或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赔偿公司或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单位/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针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益捷科技、实际控制人龙进军已作出如下承诺: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本单位将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收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或赔偿款项。本人本单位进一步承诺,在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后将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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