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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73           证券简称:麦澜德          公告编号:2022-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瑞嘉、史志怀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彬、屠宏林、周干、周琴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2月10日。

  ● 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王旺、陈江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2月10日。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朱必胜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2月10日。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29元,并于2022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7,500万股变更为10,000万股。

  二、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对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杨瑞嘉、史志怀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自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且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承诺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彬、屠宏林、周干的承诺

  陈彬、屠宏林、周干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承诺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杨瑞嘉的配偶周琴的承诺

  公司股东周琴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杨瑞嘉的配偶做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承诺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四)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的承诺

  王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承诺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陈江宁作为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通过鸿澜德尚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承诺人通过蔚澜佳、品澜尚间接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通过蔚澜佳、品澜尚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承诺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朱必胜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朱必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通过鸿澜德尚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承诺人通过蔚澜佳间接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通过蔚澜佳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承诺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承诺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三、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2年9月9日收盘,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40.29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限售股解除限售的具体日期以公司披露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准。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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