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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2-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9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100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董事长郑安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汪方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佳佳、钱骏、黄伟祥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 报备文件

  (一)《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2-057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泰新光”)于2022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内部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 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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