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2-062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后,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要求,以口头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2年9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汪琴女士主持。
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认真审议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9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3.2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20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2-058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3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俊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5名,代表股份83,407,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名,代表股份75,724,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名,代表股份7,682,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57名,代表股份14,846,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0名,代表股份7,164,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47名,代表股份7,682,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38%。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49),公司独立董事杨模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经公司确认,在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
同意:83,407,0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846,9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审议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
同意:83,407,0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846,9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审议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6)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8)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
(11)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为激励计划的实施聘任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律师、收款银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13)授权董事会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15)上述授权自本次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存续期内一直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情况:
同意:83,407,0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846,92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审议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车继晗、曹子腾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人员的资格及征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2-061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9月13日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04.00万股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制药”)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期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13日。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0.00万股,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43.20万股的1.99%。其中首次授予204.00万股,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43.20万股的1.69%;预留36.00万股,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043.20万股的0.3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5.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3、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本期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五)本期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未来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未来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期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期激励计划。
二、本期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8月27日至2022年9月5日,公司对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年9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年9月13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年9月14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9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期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2年9月13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204.00万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81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五)首次授予价格:13.29元/股
(六)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3、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期激励计划授予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权益授予情况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一致,不存在任何差异。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期激励计划不存在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期激励计划获取公司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并于授予日对首次授予的204.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2年9月1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18.20元/股。
因此,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期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期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期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9月13日,授予价格为13.2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20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9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3.2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20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事项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2-060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后,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要求,以口头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2年9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季俊虬先生主持。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并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9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3.2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204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
关联董事陈军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审议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2-059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8月25日,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并于2022年8月27日首次公开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8月26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8月26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上述人员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知晓本激励计划之前,其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32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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