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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ST必康      公告编号:2022-1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986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40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986号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40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刘成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总金额(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李勇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陈寰等人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诉请金额详见附表);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3、事实和理由

  被告延安必康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411,原告刘成等40人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20年11月3日,被告延安必康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被告延安必康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刘成等40 人基于对被告延安必康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延安必康赔偿。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共计2783416. 85 元(各原告具体获赔金额详见附表的法院认定赔偿金额);

  2、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自负担部分详见附表。各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986号。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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