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1 证券简称:力量钻石 公告编号:2022-064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与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合作方签订了《公司设立协议书》,公司出资400万元与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创建并运营培育钻石珠宝首饰品牌。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近日,上述合资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生而闪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GM2L3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俊雄
住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2015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工业区21栋3013(国家珠宝文化创业基地)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珠宝首饰制造;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工艺美术品制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雕刻、加工、脱胎漆器生产、珐琅制品生产、墨锭生产除外);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金银制品销售;品牌管理;专业设计服务;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301071 证券简称:力量钻石 公告编号:2022-063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4,148,79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912,345,791.92元,扣除发行费用21,414,036.86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90,931,755.0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8月26日全部到位后,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562号《验资报告》。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商丘力量钻石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力量”)近日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区支行(上述五家银行统称为“乙方”)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
公司、商丘力量(以下统称“甲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丙方”)和相关开户银行或其上级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注:上述表中募集资金合计数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一致的原因系部分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尚未扣除。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力量二期金刚石和培育钻石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商丘力量钻石科技中心及培育钻石智能工厂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史松祥、胡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如采取网银支付,则无需核对印鉴),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56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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