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募投项目“高精度半导体掩膜版与大尺寸平板显示掩膜版扩产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公司拟通过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划转至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路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维科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5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12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6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8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6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6,006,68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496,204.4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0,510,483.58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8月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934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
(一)借款事项基本情况
结合募投项目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为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募投项目“高精度半导体掩膜版与大尺寸平板显示掩膜版扩产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公司拟通过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划转至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路维科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5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
上述借款仅限用于“高精度半导体掩膜版与大尺寸平板显示掩膜版扩产项目”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款项将存放于路维科技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路维科技已签署相关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该等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
(二)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审计
四、本次借款事项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路维科技提供无息借款用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高精度半导体掩膜版与大尺寸平板显示掩膜版扩产项目”的建设,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路维科技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本次借款财务风险可控。
五、相关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的方式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实施计划。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实施计划。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募投项目的有关承诺,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2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使用及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前述期限范围内,公司可循环使用前述额度。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12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6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8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6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6,006,68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496,204.4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0,510,483.58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8月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934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公司拟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募集资金正常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前述期限范围内,公司可循环使用前述额度。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保本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收益凭证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审议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法律文书。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对公司募投项目和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及其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仅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该类投资产品主要受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严格筛选合作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产品。
3、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审查。
5、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使用及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12个月内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亿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前述期限范围内,公司可循环使用前述额度。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实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资金回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实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资金回报。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2-003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为4,858.71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12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6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8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33,6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5.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6,006,68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496,204.4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0,510,483.58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8月1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8月15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934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建设,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2年9月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为人民币4,195.55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费用人民币7,549.62万元(不含税),其中保荐及承销费不含税总额人民币5,488.34万元,人民币5,205.32万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2年9月1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公开发行费用人民币663.16万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人民币663.1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为4,858.71万元。
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未违反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未违反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0469号《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认为:路维光电管理层编制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职国际进行了专项审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监管指引第2号》《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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