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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5版)

  (上接C5版)

  3、83.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93.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34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55元/股(按照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2.16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742,885,617.16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1,595,130,043.93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9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483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2年9月14日止,帕瓦股份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594,557股,募集资金总额1,742,885,617.1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47,755,573.2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595,130,043.9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594,557.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1,561,535,486.93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注: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59,513.00万元

  (十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28,504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3,359.4557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515.349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15.34%。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53.4067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753.4067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90.70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627,793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79,207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79,207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对本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2]58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9326号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根据上述《审阅报告》,2022年1-6月,公司经审阅的营业收入为87,686.6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9.30%,公司经审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6,503.5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0.97%,主要系受益于行业整体发展形势较好、公司产能以及产品竞争力持续提升,公司收入和净利润增长较快。

  公司预计2022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约126,000万元至134,000万元,同比增长120.59%至134.60%;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0万元至12,000万元,同比增长72.49%至106.98%,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200万元至11,000万元,同比增长88.09%至124.89%。上述2022年1-9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李欢: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债券融资总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21年加入海通证券。曾负责或参与瑞鹄模具(002997)、真爱美家(003041)、中房股份(600890)、中国忠旺(01333)、桂林智神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朗威电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珀然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首发上市和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李欣: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债券融资总部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20年加入海通证券,曾负责或参与广州易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多尔晋泽煤机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鲁华泓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首发上市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兆远投资、张宝承诺:“(1)自帕瓦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帕瓦股份回购该等股份。(2)帕瓦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帕瓦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3)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振宇、张宝承诺:“(1)自帕瓦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帕瓦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3)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4)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振宇近亲属、董事王苗夫承诺:“(1)自帕瓦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帕瓦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3)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4)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振宇近亲属李思达承诺:“(1)自帕瓦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帕瓦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展诚建设承诺:“(1)自帕瓦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帕瓦股份回购该等股份。(2)帕瓦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帕瓦股份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3)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董事姚挺、王宝良承诺:“(1)自帕瓦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帕瓦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3)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4)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公司股东浙商产投、乐皋投资、临海永强、浙农科众、金研学而、嘉兴平融、恒晋融汇、诸暨富华、万向一二三、上海劲邦、深圳惠友、杭州笔架山、王爱明承诺:“(1)自帕瓦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帕瓦股份回购该等股份。(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湖州全美、深圳慧悦、诸暨高层次人才、智汇润鑫、共青城泰复、汇毅芯源壹号、汇毅芯源贰号、汇毅芯源叁号、绍兴越芯、湖州源玺、宜宾晨道、宁波超兴、厦门建发、丹阳盛宇、前海农科、深圳中创达、杭州智汇、天津融创、温作客承诺: “(1)自取得发行人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36个月内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帕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帕瓦股份回购该等股份。(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不符合承诺的所得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兆远投资、张宝承诺:“(1)本公司/本人看好帕瓦股份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审慎决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2)如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公司/本人将取得的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由此给帕瓦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帕瓦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2、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振宇、张宝承诺:“(1)本人看好帕瓦股份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审慎决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2)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人将取得的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由此给帕瓦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帕瓦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3、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展诚建设、姚挺、王宝良承诺:“(1)本公司/本人看好帕瓦股份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审慎决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2)如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公司/本人将取得的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由此给帕瓦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帕瓦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4、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浙商产投、厦门建发、乐皋投资、汇毅芯源壹号、汇毅芯源贰号、汇毅芯源叁号承诺:“(1)本公司看好帕瓦股份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审慎决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2)如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取得收益的,本公司将取得的收益上缴帕瓦股份所有;由此给帕瓦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帕瓦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相关措施如下:

  (1)公司实施股票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回购的股份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④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⑤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④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上述③、④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③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且不超过前述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按照公告的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完成了回购、增持义务,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已经实施完毕;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相关方承诺

  (1)发行人承诺:“①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议案》的相关要求,履行稳定本公司股票股价的义务。若本公司未能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兆远投资、张宝承诺:“①本公司/本人认可《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议案》的内容并将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②本公司/本人承诺,在帕瓦股份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时,本公司对帕瓦股份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帕瓦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①本人认可《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议案》的内容并将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帕瓦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帕瓦股份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兆远投资、张宝承诺:“如帕瓦股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帕瓦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帕瓦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公司/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振宇、张宝承诺:“如帕瓦股份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帕瓦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帕瓦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的股份包括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兆远投资、张宝承诺:“(1)本公司/本人承诺帕瓦股份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帕瓦股份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帕瓦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本公司/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3)如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帕瓦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帕瓦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振宇、张宝承诺:“(1)本人承诺帕瓦股份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帕瓦股份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帕瓦股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3)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帕瓦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帕瓦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鉴于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4)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未来市场竞争以人才为核心,公司将进一步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选聘技术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5)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既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地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障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上,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上述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公司控股股东兆远投资、张宝承诺:“(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帕瓦股份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帕瓦股份利益。(2)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帕瓦股份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帕瓦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帕瓦股份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即期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或要求的,且本公司/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监管规定或要求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监管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振宇、张宝承诺:“(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帕瓦股份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帕瓦股份利益。(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帕瓦股份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帕瓦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帕瓦股份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帕瓦股份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帕瓦股份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帕瓦股份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本人承诺若帕瓦股份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保证拟公布的帕瓦股份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帕瓦股份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帕瓦股份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帕瓦股份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对帕瓦股份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本公司将向全体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兆远投资、张宝承诺:“(1)本公司/本人将根据帕瓦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帕瓦股份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振宇、张宝承诺:“(1)本人将根据帕瓦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帕瓦股份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将根据帕瓦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帕瓦股份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兆远投资、张宝承诺:“(1)帕瓦股份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帕瓦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振宇、张宝承诺:“(1)帕瓦股份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帕瓦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帕瓦股份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帕瓦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5、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承诺:(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海通证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自愿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如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兆远投资、张宝承诺:“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人将自愿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如本公司/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公司/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公司/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帕瓦股份股东大会审议。(3)如因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振宇、张宝承诺:“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自愿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如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帕瓦股份股东大会审议。(3)如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浙商产投、厦门建发、乐皋投资、汇毅芯源壹号、汇毅芯源贰号、汇毅芯源叁号承诺:“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自愿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如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帕瓦股份股东大会审议。(3)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自愿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如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帕瓦股份股东大会审议。(3)如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兆远投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帕瓦股份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2)本公司作为帕瓦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和帕瓦股份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与活动。(3)本公司作为帕瓦股份控股股东期间,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帕瓦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将把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帕瓦股份,尽力促使在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下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帕瓦股份。(4)本公司不会利用帕瓦股份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帕瓦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帕瓦股份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帕瓦股份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张宝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帕瓦股份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2)本人作为帕瓦股份控股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和帕瓦股份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与活动。(3)本人作为帕瓦股份控股股东期间,如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帕瓦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将把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帕瓦股份,尽力促使在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下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帕瓦股份。(4)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会利用帕瓦股份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帕瓦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如本人或本人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帕瓦股份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帕瓦股份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王振宇、张宝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帕瓦股份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2)本人作为帕瓦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和帕瓦股份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与活动。(3)本人作为帕瓦股份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帕瓦股份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将把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帕瓦股份,尽力促使在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下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帕瓦股份。(4)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不会利用帕瓦股份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帕瓦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如本人或本人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帕瓦股份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帕瓦股份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兆远投资、张宝承诺:“(1)本公司/本人将尽量减少和规范本公司与帕瓦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2)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帕瓦股份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帕瓦股份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3)本公司/本人不会实施影响帕瓦股份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帕瓦股份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帕瓦股份资金或要求帕瓦股份违规提供担保。(4)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帕瓦股份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帕瓦股份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王振宇、张宝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帕瓦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2)本人将严格遵守帕瓦股份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帕瓦股份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3)本人不会实施影响帕瓦股份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帕瓦股份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帕瓦股份资金或要求帕瓦股份违规提供担保。(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帕瓦股份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帕瓦股份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浙商产投、厦门建发、乐皋投资、汇毅芯源壹号、汇毅芯源贰号、汇毅芯源叁号承诺:“(1)本公司将尽量减少和规范本公司与帕瓦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帕瓦股份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帕瓦股份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3)本公司不会实施影响帕瓦股份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帕瓦股份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帕瓦股份资金或要求帕瓦股份违规提供担保。(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帕瓦股份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帕瓦股份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帕瓦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2)本人将严格遵守帕瓦股份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帕瓦股份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3)本人不会实施影响帕瓦股份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帕瓦股份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帕瓦股份资金或要求帕瓦股份违规提供担保。(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帕瓦股份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帕瓦股份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2、本公司历史沿革上曾经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形在本次提交首发申请前已依法解除,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前述股份代持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形;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签字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5、本公司/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三、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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