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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22-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8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二),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日发数字科技园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参加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实施股份回购事宜,截至2019年11月8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累计回购股份14,999,563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47,899,765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9名,代表股份329,052,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08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名,代表股份328,487,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1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16名,代表股份564,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

  上述参加会议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数20,178,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98%。

  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捷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328,709,415股同意,343,15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19,835,223股同意,343,15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94%。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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