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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55       证券简称:德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胜诉,收到二审应诉通知书,暂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3,000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二审暂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一审判决胜诉结果、公司聘请之法律顾问意见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相关承诺,该事项对公司的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较小。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2022)浙民终1140号《应诉通知书》,德昌电机(HK00179)(Johnson Electric Holdings Ltd.)之子公司德昌电机工业制造厂有限公司(Johnson Electric Industrial Manufactory, Limited)(以下统称“香港德昌”)因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收到宁波中院邮寄的起诉状及相关案件资料,系香港德昌起诉公司侵害其在先商号权。详情参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披露的《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1)。

  2022年7月8日,经过宁波中院审理,公司收到了宁波中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一审胜诉(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本公告附件),驳回原告香港德昌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香港德昌负担案件受理费。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7月9日披露的《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上诉人香港德昌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请求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其中第2项诉讼请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调整为3,000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二审暂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根据一审判决胜诉结果、公司聘请之法律顾问意见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相关承诺,该事项对公司的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较小。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1140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德昌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附件: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理由

  一、关于法律适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的法律”。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请求保护地在我国大陆地区,故适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审理本案。

  二、关于“德昌”字号在我国大陆地区受保护的条件及影响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香港德昌公司的“德昌”字号只要满足在大陆地区进行商业使用并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即可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可以确认香港德昌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有商业性使用“德昌”字号的行为,其可以在我国大陆地区主张“德昌”字号的相关权益。可以确认“德昌”字号在 2002 年 1 月 21 日之前在中国大陆地区有一定的影响。

  三、关于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使用“德昌”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现有证据难以确认宁波德昌电机公司有“傍”“德昌”字号的主观恶意,也无法认定相关公众对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与香港德昌公司之间的商品发生混同或误认为两家公司之间有特定联系;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已经存续 20 多年,与香港德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各自经营并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本院确认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使用“德昌”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香港德昌公司主张其侵权的相关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其作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子公司,有正当理由使用“德昌”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原告主张宁波德昌科技公司侵害其“德昌”字号的相关权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须提醒的是,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在使用“德昌”字号过程中须厘清权利边界,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以防止侵害到香港德昌公司的其他权利。

  四、关于创科实业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实施了帮助的侵权行为。

  宁波德昌电机公司使用“德昌”字号的行为未构成侵权,即使宁波德昌电机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香港德昌公司也未能提供的证据证明创科实业公司对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在其注册时使用“德昌”字号提供了帮助行为,也未能证明创科实业公司有故意为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故对香港德昌公司主张创科实业公司实施了帮助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若构成侵权,各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因宁波德昌电机公司、宁波德昌科技公司、创科实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已无论述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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