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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任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68        证券简称:热景生物        公告编号:2022-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任监事韩伟先生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72021017 号)。韩伟先生因涉嫌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62)。

  近日,公司前任监事韩伟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3号)。

  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韩伟,男,1983年11月出生,时任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景生物)监事、研发部经理,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韩伟短线交易“热景生物”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伟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韩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韩伟是热景生物时任监事,殷某是韩伟之妻。2015年6月4日,殷某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801××××××306,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190×××224和深圳股东账户017××××834 ,三方存管银行账号华夏银行623××××××××××130,该证券账户资金为其家庭自有资金。涉案期间,韩伟控制使用该证券账户交易“热景生物”,2021年3月12日至4月16日合计买入1.8万股,金额90.61万元;2021年4月20日卖出3,000股,金额42.9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微信记录截屏、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韩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韩伟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申辩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第二,申辩人仪器研发出身,对证券法律法规相对陌生,已经加强学习。申辩人在担任热景生物监事期间勤勉尽责,涉案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是初犯。第三,申辩人的投资行为均基于价值投资体系,持股周期较长,涉案卖出行为确实是因为有明确资金支出需要,并无主观故意,若申辩人知悉相关规定,绝不会卖出“热景生物”。第四,申辩人收入不高,但已经准备积极配合罚款缴纳。综上,请求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本案证据足以证明热景生物监事韩伟控制使用其配偶的证券账户,在买入“热景生物”六个月内卖出的事实。第二,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综上,我会对韩伟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韩伟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韩伟先生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88068        证券简称:热景生物        公告编号:2022-057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

  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9月13日,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75,440股,占公司总股本 92,050,585股的比例为0.0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59.12元/股,最低价为58.95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52,697.42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98.11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7日和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54)。

  二、 首次实施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2年9月13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75,440股,占公司总股本92,050,585股的比例为0.08%,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59.12元/股,最低价为58.95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52,697.42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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