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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95            证券简称:永和智控        公告编号:2022-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14:50

  网络投票时间: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鉴于成都市目前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疫情防疫工作,保障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方式,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已经登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通讯会议接入方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83)。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德莅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55,98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68%。其中:

  (1)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98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68%。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通讯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8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49%。

  3、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5,9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8,3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5,98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8,3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均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律师、李霄律师以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并出具了《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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