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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稳健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 中基金(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9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6个月,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6个月,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数量限制

  3.1.1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发生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1.2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1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3.1.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1.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1.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1.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1.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3.3.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3.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3.3.3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4.1.1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为6个月,本基金对持有期超过6个月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4.3.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4.3.3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网点和网站(具体网点和网站信息请查阅上述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查询本基金的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代销机构名录。本基金管理人将逐步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7.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登载在规定网站的《浦银安盛稳健回报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7.3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7.4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本着诚信严谨的原则,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资产,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务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7.5 咨询方式: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999、021-33079999;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公司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AXASPDB),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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