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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2-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44,474,5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774%。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20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为85,706,247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8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57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8,580,000股,并于2019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85,706,247股增加至114,286,247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0年5月19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114,286,2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3.7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8股,共计转增91,428,997股,公司总股本由114,286,247股增至205,715,244股。

  2020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向167名激励对象授予440.39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新增股份于2020年6月24日上市。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205,715,244股增至210,119,144股。

  2020年12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3号),同意公司向张品光、金永红、林炎明、谷晶晶、张品章、何敏超共六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9,000,000 股的注册申请。该部分新增股份自2021年6月24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由210,119,144股增至219,119,144股。

  2021年12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向217名激励对象授予564.33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新增股份于2021年12月8日上市。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219,119,144股增至224,762,444股。

  2022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对2020年的7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持有的130,5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了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24,762,444股减少至224,631,944股。

  2022年5月27日,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224,631,9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5股,共计转增112,315,972股,公司总股本由224,631,944股增至336,947,916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336,947,916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72,568,4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64,379,4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8%。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0名,分别为张品光、金永红、姜先海、张伟、谷晶晶、何敏超、谭家勇、东莞市宇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宇瞳合伙”)、东莞市智瞳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瞳合伙”)及上饶市信州区智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仕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20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44,474,5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77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10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1:截至公告之日,公司股东张品光本次解除股份中有29,387,500股处于质押状态;股东金永红本次解除股份中有4,909,092股处于质押状态;股东姜先海本次解除股份中有6,975,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股东张伟本次解除股份中有6,48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股东谷晶晶本次解除股份中有3,705,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股东何敏超本次解除股份中有5,595,000股处于质押状态;股东谭家勇本次解除股份中有4,875,000股处于质押状态,上述质押股份在解除质押冻结后,方可上市流通。

  注2: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金永红先生通过智瞳合伙间接持有本次解除股份540,000股;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林炎明先生通过宇瞳合伙间接持有本次解除股份6,746,159股;公司监事会主席康富勇先生通过宇瞳合伙间接持有本次解除股份1,686,275股;公司监事朱盛宏先生通过宇瞳合伙间接持有本次解除股份969,545股;公司副总经理张占军先生通过智瞳合伙间接持有本次解除股份67,500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秋生先生通过智仕合伙间接持有解除股份613,637股;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郭彦池女士通过智瞳合伙间接持有本次解除股份33,750股。

  注3:公司股东张品光先生、金永红先生、姜先海先生、张伟先生及谷晶晶女士担任公司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4:上表中所列“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总数(含送转)。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情况。

  四、 本次部分首发限售股解禁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上表中部分合计数据与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

  六、 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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