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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2-09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胡丹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华铁恒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恒升”)合计持有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88,093,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0%;本次质押后,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为150,433,36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为79.98%。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接到控股股东胡丹锋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权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控股股东胡丹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无到期的质押股份。控股股东胡丹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一年内到期(不含未来半年内到期部分)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5,043.34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79.98%,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11.91%。控股股东胡丹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等。

  2、控股股东胡丹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控股股东胡丹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控股股东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独立性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胡丹锋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2-091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16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9月13日通过邮件、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勇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与会监事书面表决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139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00        证券简称:华铁应急       公告编号:临2022-092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6,051,770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9月26日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铁应急”)于2022年9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6日,公司通过公司公告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0年9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20-057)。

  4、2020年9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0-058)。

  5、2020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0年9月24日,公司实际向159名激励对象授予23,348,1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50元/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授予登记工作。

  8、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10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52,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4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1,598,05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年11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152,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1、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3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06,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2年5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106,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3、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13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6,051,77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50%。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9月24日,2022年9月23日达到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时间要求。

  (二)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三)部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剩余146人,其中 7名激励对象因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7,100股。

  除前述离职的激励对象外,公司及剩余激励对象均已满足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剩余146人,其中7人离职,本次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39名,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051,77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7%,涉及的139名激励对象具体情况如下:

  

  注: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实施了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即以公司当时总股本901,846,50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因此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数量及本次可解锁股票数量相应调整。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9月26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6,051,770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以上变动前数据为截至2022年9月16日的股本数据,与工商登记存在差异主要系员工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自主行权所致。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议案》,7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业绩已达考核要求,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139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均为B。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相关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事宜。

  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39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八、公司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139名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之相关解锁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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