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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诉讼进展及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2-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新增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吉0102民初2693号、2695号、2697号,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于 2022 年9月 14日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由于9月14日当天,未达到开庭条件,法院宣布重新择期开庭。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涉案金额为 13,400 万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期限内复利、逾期复利。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案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

  2、诉讼进展: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 粤 01 民初 1525号、(2021) 粤 01 民初 1526号]。广州中院对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担保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涉案金额以起诉时点计暂定为28,7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

  对上市公司损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

  一、新增诉讼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吉0102民初2693号、2695号、2697号],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起诉公司及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2 年9月 14日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由于9月14日当天,未达到开庭条件,法院宣布重新择期开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一)(2022)吉0102民初2693号《传票》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

  被告: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郭春林

  1、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初元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及期限内复利、逾期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2月24日,应还利息总额为人民币11,090,908.9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郭春林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全部承担。

  2、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吉林紫鑫初元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紫鑫初元”)签订编号LD20190312001《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担保紫鑫初元履行借款合同义务,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紫鑫药业”)与原告签订编号BZ20190312001《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郭春林与原告签订编号BZ20190312002《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3月12日,原告向紫鑫初元发放贷款人民币45,000,000.00元(金额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到期日2020年3月11日,但紫鑫初元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清偿本息的义务,保证人也未承担其连带保证责任。

  (二)(2022)吉0102民初2695号《传票》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

  被告: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晓歆

  1、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及期限内复利、逾期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2月24日,应还利息总额为人民币14,699,850.9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刘晓歆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全部承担。

  2、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吉林紫鑫草还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草还丹药业”)签订编号LD20190320001《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担保草还丹药业履行借款合同义务,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紫鑫药业”)与原告签订编号BZ20190320001《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刘晓歆与原告签订编号BZ20190320002《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3月20日,原告向草还丹药业发放贷款人民币60,000,000.00元(金额大写:陆仟万元整),到期日2020年3月19日,但草还丹药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清偿本息的义务,保证人也未承担其连带保证责任。

  (三)(2022)吉0102民初2697号《传票》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星广场支行

  被告: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边振利、封有顺、郭春辉

  1、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707,582.16元并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及期限内复利、逾期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2月24日,应还利息总额为人民币2,602,246.0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紫鑫桂鹤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边振利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紫鑫桂鹤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封有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紫鑫桂鹤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郭春辉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吉林紫鑫桂鹤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全部承担。

  2、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3日,原告与吉林紫鑫桂鹤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编号LD20201023001《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担保吉林紫鑫桂鹤医药有限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BZ20201023001《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BZ20201023002《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边振利与原告签订编号BZ2020102300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封有顺与原告签订编号BZ20201023004《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郭春辉与原告签订编号BZ20201023005《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10月29日,原告向紫鑫桂鹤发放贷款人民币29,000,000.00元(金额大写:贰仟玖佰万元整),到期日2021年10月22日。2021年4月1日,吉林紫鑫桂鹤医药有限公司经登记变更为吉林紫鑫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紫鑫医药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清偿本息的义务,保证人也未承担其连带保证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卫星支行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二、诉讼进展的情况

  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已于2021年11月1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号: 2021-069)。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广州中院”)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 粤 01 民初 1525号、(2021) 粤 01 民初 1526号]。广州中院对广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及担保方的判决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1) 粤 01 民初 1525号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截至2021年6月23日的利息为30,174,444.45元、罚息为606,706.94元、违约金为1,226,186.67元;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违约金,合计以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2、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郭荣、仲桂兰、郭春生对本判决第1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1项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处置被告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11号院1号楼等8幢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京(2017) 开不动产权第0019036号]所得价款按照登记的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民事判决书》(2021) 粤 01 民初 1526号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6,717,083.3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截至2020年3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10,257,526.67元;自2020年3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违约金,合计以本金86,717,0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扣减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后偿还的1,800,000元);

  2、被告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郭荣、仲桂兰、郭春生对本判决第1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1项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处置被告北京中科紫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九街11号院1号楼等8幢楼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京(2017) 开不动产权第0019036号]所得价款按照登记的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于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后续,公司将积极与原告沟通债务和解方案,维护公司利益,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一)其他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868,203,101.33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67.84%,均为被诉案件。其中:

  1、2022年8月13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77),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瑞祥支行50,000万元金融合同纠纷案。目前正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判决。

  2、2020年11月28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79);2021年1月9日,公司披露了《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02),中国工商银行柳河支行61,683.95万元金融合同纠纷案。目前该案件已判决,正处于执行阶段。

  除上述两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和今日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共计47件,合计54,153,601.33元,均为涉案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尚未执行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目前新增诉讼案尚未开庭及作出审理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将根据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广东农商行一案,公司已递交上诉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估计具体影响金额。后续,公司将积极与原告沟通债务和解方案,维护公司利益。

  3、其他诉讼案件,鉴于部分案件处于开庭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尚未执行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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