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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拟修订 将为市场创新发展提供制度指引

该办法明确规定,实行做市商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本报记者 王 宁

  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贯彻落实工作,近日,证监会起草《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多位业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对新品种上市要求、程序化交易差异化管理和做市商制度等多项规定进行明确,这将更好地满足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各项条件,同时也为市场未来创新发展方向提供制度指引。

  要求差异化管理程序化交易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订主要在几方面,其中包括增加关于期货品种上市制度相关规定,明确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责任,以及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的等多项要求。

  《办法》第102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品种,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期货交易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时,期货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品种的中止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这与2007年4月15日施行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对期货品种上市要求有很大区别,意味着未来期货新品种上市将正式实施注册制。

  东证期货相关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修订是结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实际,同时有效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监管的举措,提升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基础性的法规高度,从而满足期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要求。其中,对期货品种上市制度的相关规定,更加有效规范期货品种和标准化期权品种上市的流程,确定品种上市期货交易所的管理职责等,为后续品种平稳运行,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打下基础,稳定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上述相关人士还表示,修订后可防止程序化交易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有助于维护市场健康运行,是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和建设市场有机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现行市场管理制度的坚实步伐。

  《办法》还规定交易品种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合约不易被操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实物交割的交易品种应当具备充足的可供交割量,现金交割的交易品种应当具备公开、权威、公允的基准价格。

  期货交易可实施做市商机制

  除了新品种上市实施注册制和差异化管理程序化交易外,《办法》第82条明确期货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规定期货交易所实行做市商制度的,应当建立健全做市商管理制度,对做市商的做市资格、做市交易、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

  南华期货董事长罗旭峰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过去由于期货行业缺乏上位法,此前很多业务创新是由监管层推动和实施的,例如做市商业务,早在2017年3月份,大商所就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后更名为《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这次《办法》明确期货交易所作为做市商监管主体,就应该对做市主体的做市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东证期货相关人士也表示,期货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对完善市场交易制度、提高流动性、增强市场吸引力等有促进作用,从而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且做市商制度可以抑制其他交易者的价格操纵行为。

  近年来,各期货交易所已陆续实施做市商制度,以大商所为例,目前该所做市商业务制度涵盖交易、交割、清算、风控、市场推广等全流程的一揽子工作方案,结合品种特点和市场变化进行一品一策、因品施策。一方面,交易所形成以持续报价为核心、做市合约至少覆盖前六行合约的做市机制,继续夯实流动性供给质量,并建立报价义务弹性调整机制,科学论证报价方案;另一方面,交易所对做市方案进行差异化、精细化管理,以适应不同品种、不同市场情况需要。

  “今年将从几方面继续推进做市商业务,例如继续对豆粕、铁矿石等主要期货期权做市品种进行做市,定期制定具体做市合约参数,动态评估合约连续活跃效果,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及时调整,以此巩固和提升主要品种的做市实际效果。”大商所相关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同时,优化调整做市合约结构,试点部分期货品种延长做市时间,满足市场诉求,进一步改善合约连续活跃度。此外,持续优化做市商业务系统,以满足更高的技术迭代更新要求。最后,将根据当前做市商数量和做市质量,完善做市商遴选、淘汰等机制,加强做市商队伍建设,进一步夯实市场流动性供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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