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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下转C2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特偶”、“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1〕919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3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唯特偶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2年9月14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8.77倍。

  本次发行价格47.7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6.3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9月14日(T-4日)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26.28%,高于可比上市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79.3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国金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方式进行,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方式、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发行中止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58.76元/股(含58.76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

  以上过程共剔除115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41,86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数量总和4,159,500万股的1.0064%。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中被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有效认购倍数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7.75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2年9月20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2年9月20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为47.75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

  4、战略配售: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跟投。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73.3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5、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6、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7、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22年9月20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整。有关网上网下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二、(五)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8、本次发行申购,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做无效处理。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

  9、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2年9月22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9月2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0、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11、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金额,在询价和申购环节为配售对象填报的申购金额均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本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1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请认真阅读2022年9月19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

  1、本次发行价格为47.75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唯特偶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8.77倍(截至2022年9月14日,T-4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2)截至2022年9月14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注:1、T-4日收盘价数据来源于Wind;

  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3、2021年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T-4日收盘价/2021年扣非前(后)EPS;

  4、因晨日科技无二级市场公允交易价格、长先新材EPS为负值,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47.7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6.33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9月14日(T-4日)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26.28%,高于可比上市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79.32%。

  本次发行的定价合理性说明如下:

  第一,公司市场地位领先,但市场份额提升空间依然较大。公司是国内微电子焊接材料的领先企业之一,是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理事单位、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电子锡焊料材料分会副理事长单位。根据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电子锡焊料材料分会出版的《锡焊料》月刊及出具的《证明》,2019年锡膏出货量全球前三强企业为美国爱法、日本千住和中国唯特偶,公司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锡膏产销量/出货量国内排名第一。从国内整体市场来看,2020年我国微电子焊接材料行业总体规模约为300亿元,以公司2020年5.9亿元的营业收入来测算,公司目前的销售规模仅占国内微电子焊接材料市场2%左右的份额。以锡膏为例,国内的销售规模为40亿元左右,然而国内锡膏市场约50%的销售份额由美国爱法、日本千住、美国铟泰、日本田村等知名外资企业占据,单一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相对较小,公司作为国内产销量排名第一的生产企业,仅占据了国内锡膏市场7%左右的市场份额,未来有较好的增长空间。

  第二,进口替代的发展趋势明显,公司已获得大量的客户认证。在近几年中美贸易战的背景下,国家加大了对高科技行业尤其是集成电路、新材料等行业的扶持。在此背景下,以华为、中兴通讯、海康威视等为代表的国内科技企业为防止关键技术或材料受制于国外供应商,保证供应链的安全稳定,也开始遴选和扶持国内优秀微电子焊接材料供应商,加快产品的进口替代,这为国内优势行业企业逐步替代外资企业的市场份额创造了有利的市场环境。公司研发的低温无铅锡膏、超细粒度锡膏、水溶性锡膏、低温焊锡丝、水基型清洗剂已通过华为认证,现已进入小批量试产阶段。公司研发的305型号锡膏产品在中兴通讯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中国赛宝实验室)共建的“高可靠性微电子装备国产焊膏”研制工程的测试结果中被认定为“达到了国际一流质量水平,可以替代国外受测试品牌锡膏”。公司在华为、中兴在内的5G通信行业相关代表性客户的成交金额快速提升,最近三年公司5G通信行业的收入增速高达76.78%。

  第三,依托多年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公司抓住光伏、新能源汽车等下游领域的快速增长带来的业务发展机遇。公司掌握了微电子焊接材料领域的产品配方技术、生产工艺技术、分析检测及产品应用检测相关技术等多项核心技术,还依托“深圳市电子焊接材料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广东省电子焊接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两个平台,能够针对客户实际应用场景中面临的问题快速地为客户调试产品配方、产品性能,具备及时响应客户需求的技术实力。受益于多年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在下游客户经营规模快速增长的带动下,公司的营业规模快速增长,并超过行业的平均增速。在光伏领域,公司的高拉力光伏组件用无卤助焊剂等被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评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公司的水基型清洗剂已经向比亚迪、长城汽车等知名新能源汽车企业供应,成功切入了新能源汽车领域。公司在2021年向光伏、新能源汽车行业代表性客户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39.27%和729.42%。

  第四,锡价回落及公司自产锡合金粉将提振公司毛利率。公司主要经营微电子焊接材料,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锡锭及锡合金粉等,主要原材料锡锭、锡合金粉的成本合计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80.00%左右)。2021年以来锡锭价格持续上升导致了公司锡合金粉采购价格的整体上升,而锡膏产品价格传导的滞后性使得公司锡膏产品毛利率存在一定的下滑,进而导致了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整体的下滑。2022年5月以来,随着欧美高通胀下的货币紧缩加速,宏观环境从滞涨逐步转向衰退,锡价见顶回落,有利于公司下半年毛利率的回升。同时公司募投项目中“微电子焊接材料产能扩建项目”通过建设锡合金粉的生产线,公司将向产业链上游延伸,实现锡合金粉的自产。自产锡合金粉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公司竞争力。

  2、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345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8,614个,约占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配售对象总数的92.06%;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3,837,670万股,约占剔除无效报价后申购总量的92.26%,为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3,661.20倍。

  3、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本公告附表“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需求金额为40,762.76万元,本次发行价格47.75元/股对应融资规模为70,001.50万元,高于前述募集资金需求金额。

  4、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有效认购倍数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5、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6、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1,466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40,762.76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47.75元/股计算,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70,001.50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7,571.19万元(不含增值税,含印花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62,430.31万元。

  7、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如果运用不当或短期内业务不能同步增长,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或存在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出现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由此造成发行人估值水平下调、股价下跌,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

  重要提示

  1、唯特偶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46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1259号)。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金证券。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唯特偶”,股票代码为“301319”,该简称和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唯特偶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1,466万股,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864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73.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73.3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1,048.20万股,占本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发行数量为417.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22年9月14日(T-4日)完成。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有效认购倍数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75元/股,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5.5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34.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3)27.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4)36.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4、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2022年9月20日(T日),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T日)9:30-15:00。网下申购简称为“唯特偶”,申购代码为“301319”。只有在初步询价时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请见本公告附表。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本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47.75元/股。申购数量为其初步询价时申报的有效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2年9月22日(T+2日)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本次网上申购,若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全称、证券账户名称(深圳)、证券账户号码(深圳)和银行收付款账户等)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信息为准,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注册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负。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配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T日)9:15-11:30、13:00-15:00。

  2022年9月20日(T日)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2年9月16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下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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