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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买卖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2-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2022年9月16日,公司收到了与买方签字盖章的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买方:开封中州供水有限公司

  卖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郑开同城东部供水工程(一期)管材采购项目

  合同标的:郑民高速段(GF1+000~GF8+646)、十三大街段(G(13)0+000~G(13)0+240),PCCP、JPCCP管及配套管件等的设计、制造、供货、检测、运输、卸车、指导安装及配合调试、验收。

  工程地点:开封市、郑州市

  建设单位:开封中州供水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交货时间:施工工期2022年8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总供货期为签订供货合同后12个月,并确保按施工进度要求供货。买方书面通知的规格、数量后20日历天作为准备期,20天后开始供应货物。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玖仟贰佰贰拾伍万叁仟伍佰捌拾玖元整(92,253,589.00)(含税)。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开封中州供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9FQBG357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9室住所集中地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玉海

  成立日期: 2020-09-16

  经营范围:原水供应;饮用水的开发与销售;管道运输(不含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自来水生产的原水加压输送;水资源行业的经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非饮用水的开发与销售;工程管理;管理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2、公司与买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买方发生类似业务。

  4、甲方为国有控股公司,且本合同对应款项分批结算支付,公司认为买方具备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买方:开封中州供水有限公司

  卖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物

  郑民高速段(GF1+000~GF8+646)、十三大街段(G(13)0+000~G(13)0+240),PCCP、JPCCP管及配套管件等的设计、制造、供货、检测、运输、卸车、指导安装及配合调试、验收。

  3、合同价格: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玖仟贰佰贰拾伍万叁仟伍佰捌拾玖元整(92,253,589.00)(含税)。

  最终结算以单价为准,按实际使用量结算。

  4、货物产地及标准

  ①货物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产全新(原装)产品。

  ②标准:本合同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交货和验收

  (1)交货方式:卖方负责将货品按照买方的需量和要求及时装车运输送达,并承担装车、运输风险,安全自负。

  (2)供货地点:郑开同城东部供水工程施工现场的存储场地,或者由施工单位书面通知的其他场地。

  (3)交货时间:总供货期为签订供货合同后12个月,并确保按施工进度要求供货。买方书面通知的规格、数量后20日历天作为准备期,20天后开始供应货物。

  (4)验收方式:交货时,卖方应将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的文件依据之一,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同时,卖方应将货物生产制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购置信息、原材料检测报告、焊接信息、防腐信息、出厂检测信息、运输信息等)以电子版形式提供给买方存档,便于对产品质量进行追溯,卖方不得以商业机密等原因拒绝提供。

  6、结算及货款

  (1)本合同签署生效且卖方提交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和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保函后30个日历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合同预付款;完成总合同50%供货量后退回预付款保函;

  (2)每季度合同货物出厂验收且满足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要求运到买方指定地点并经现场初认后30个日历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季度供货价的60%作为合同到货款;

  (3)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包括单机调试和联调联试)通过完工验收和通过管道试压合格后或2024年10月31日以先到为准,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7%,退回履约保函;

  (4)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合同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或提交3%质保金保函后支付至合同结算价100%),质保期满2年后,经卖方提供剩余期限的质保承诺书后且无质量纠纷,10个工作日内买方无息支付质保金(或退还保函)给卖方。

  (5)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形式。

  (6)买方支付到货款前,卖方需提供合同货物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

  7、双方的权利

  (1)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买方可以对供货清单中指明的货物实施驻厂监造。

  ②买方可以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中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③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管材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2)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安装所需的材料及技术资料。

  ②卖方在接到买方要求开始指导安装的通知后在2天内派合适的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安装和调试。

  ③卖方负责提供免费的现场操作、运行、维护、修理的培训方案及必需的培训资料。

  ④卖方负责对买方及其指定的受训人员进行免费的操作、维修培训。

  ⑤运输货物车辆在进入施工区域后,车辆、运输人员均需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因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导致出现的安全事故,包括人员、车辆、现场等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⑥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保证不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我国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8、质保期约定

  质量保证期:本工程质保期为五年,质保期自产品安装调试(包括单机调试和联调联试)通过验收后,正常运行30日历天且买方及货物最终使用方已与卖方签订《服务协议书》之日起。

  9、违约责任

  ①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果卖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将尽快作出评价,决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期及收取误期赔偿费。买方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措施情况下,可从合同未付款中扣除误期违约金。违约金按迟交货物对应的货款或未提供服务对应的服务费用的2‰/天计算。误期期限最长为 15 天,一旦达此限期,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迟交货物对应的货款的40%计付违约金。此时如果买方已按合同支付了预付款的,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立即支付双倍于预付款金额的违约金。如按上述办法计算的违约金仍不足以补偿因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进一步向卖方提出索赔。

  ②如果买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则卖方有权延期交货;迟付期限最长为30天,一旦达此限期,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按应付金额的10%计付违约金。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也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款金额的 2 ‰/天计算。超过合同付款期限30天买方仍不付款,且造成卖方损失的,买方应支付赔偿予卖方。

  ③本合同中对于买方付款和卖方交付使用有先决条件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④卖方运至现场的货物经检测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的事项,每出现一次须支付l至3万元违约金,卖方需立即调换合格货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若出现该等事项2次及以上,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取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卖方还应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⑤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保修工作,每出现一次须向买方支付l至3万元违约金,并从本合同质量保证金扣除,另需要承担之后的保修费用。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捌份,买方持肆份,卖方持肆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因卖方违约或卖方与第三方纠纷导致买方参与诉讼的,买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保全、执行、差旅费等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 合同合计总金额为92,253,589.00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3.79%。

  2、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3、合同的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2022年至2023年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郑开同城东部供水工程(一期)管材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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