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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2022-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9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善县姚庄工业园银河路17号公司四楼一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夏厚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独立董事严毛新、郝玉贵、申屠宝卿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1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单独计票。全部议案均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游弋  赵依格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2-063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2年9月19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原激励对象中,有1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公司中《激励计划》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36.25万股,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2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77,126,925股减少至176,764,425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77,126,925元减少至176,764,425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17号

  2、申报时间:2022年9月20日起45天内(9: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573-89100971

  5、电子邮箱:zqsw@alleadprint.com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2-064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富利公司”)系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嘉兴支行”)申请的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烟台富利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696万元(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公司向宁波银行嘉兴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与宁波银行嘉兴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烟台富利公司向宁波银行嘉兴支行申请的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互相提供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担保。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结束。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福莱新材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7)。

  本次公告的对外担保事项在上述已获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3月31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整

  注册地点: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中南智能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迟富轶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系:烟台富利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烟台富利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支行

  3、债务人: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业务发生期间自 2022 年 9 月 19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止。

  5、最高债权限额为等值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6、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

  8.1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8.4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8.5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公司能够对烟台富利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烟台富利公司目前各方面运作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为其提供全额担保风险可控。因此,烟台富利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建立有完善的担保风险防范机制,从决策审批、总额控制、资产负债率管控等方面规范公司担保管理,防范担保风险。烟台富利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且烟台富利公司目前各方面运作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为其提供全额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同意为烟台富利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3,506万元(含本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11%。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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