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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佳隆公司案再审裁定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再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本金2亿元及逾期利息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无影响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天马轴承公司”)于今日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民申1917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2018年1月22日,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河”)与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北京星河向佳隆公司借款人民币2亿元,公司在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与佳隆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对该借款承担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针对此纠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出具(2018)京0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北京星河支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其他相关方对此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但公司无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佳隆公司就前述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6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民终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就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中北京星河不能清偿部分的30%向佳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星河追偿。

  2022年4月20日,公司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民申1917号《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佳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本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佳隆公司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及前期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出具的(2022)京民申19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

  “驳回北京佳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公司违规担保案件的整体情况

  除本案外,目前公司尚存诸金海、张进琪、李海霞等3起有关违规对外担保的仲裁案件,涉讼金额约940万余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3起案件尚未结案。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案件再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的再审裁定为驳回了佳隆公司的再审申请。2021年,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二审生效判决预计最大可能要承担的赔偿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

  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原实际控制人徐茂栋和公司关联人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睦德”,喀什星河、徐茂栋、徐州睦德合称“承诺人”)分别于2019年3月9日、2019年3月18日、2019年3月30日、2020年7月28日、2022年3月23日共同或单独向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机构)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函2》、《承诺函3》、《承诺函4》和《承诺函5》,就因违规担保案件的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如判定公司负有给付义务,则对于公司实际向债权人清偿(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动向债权人清偿或被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划扣公司资金、拍卖公司资产等方式的清偿或公司履行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偿债裁定的清偿)的相应金额,承诺人保证于公司按照生效司法判决确定的条件和范围实际清偿日之后120日内履行足额代偿义务。因此本案的再审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京民申1917号《民事裁定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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