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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2-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19日(星期一)14:3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2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2年9月19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4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磊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338,013,9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8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4,025,8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33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988,1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人,代表股份3,989,2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3,988,1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02%。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提案编码。

  

  上述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上述提案1.00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关联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热力公司均应回避表决。提案2.00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具体表决结果。

  提案1.00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18,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52%;反对7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18,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52%;反对7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943,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1%;反对7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18,4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52%;反对7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7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建军、黄兴龙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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