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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40版)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下转D42版)

  (上接D40版)

  二、专业术语

  

  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公开发行的核准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可转债的相关事宜已经2022年3月19日召开的十届董事会八次会议、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7月7召开的十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2年第91次工作会议审核通过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2022年8月26日,公司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04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28亿元,共计2,800万张(280万手)。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2年9月22日(T日)至2028年9月21日。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2%、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2022年9月22日,T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9月28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3月28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年9月2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39.5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实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21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21日,T-1日)收市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04141”,配售简称为“兴发配债”。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兴发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9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兴发集团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2.518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2518手可转债。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若原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认购量获配兴发转债,请原股东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兴发配债”的可配余额。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1,111,724,663股,全部可参与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280万手。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注:兴友新能源、宜都兴发及湖北兴瑞均系发行人子公司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

  17、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18、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评级与担保情况

  1、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评级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业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中鹏信评[2022]第Z[400]号01”《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兴发集团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2、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根据《可转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公平、合理,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均视作同意并接受发行人为本次可转债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

  (2)发行人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或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3)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4)增信主体(如有)、增信措施(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五)受托管理人

  根据《可转债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发行人聘任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华英证券的监督。华英证券接受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行使受托管理职责。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华英证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自律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依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个别债券持有人在受托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前向受托管理人书面明示自行行使相关权利的,受托管理人的相关履职行为不对其产生约束力。受托管理人若接受个别债券持有人单独主张权利的,在代为履行其权利主张时,不得与受托管理协议、本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效决议内容发生冲突。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本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债券持有人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即视为同意华英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且视为同意并接受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签署的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并受该协议之约束。

  (六)违约事项及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可转债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本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

  1、违约情形及认定

  以下情形构成本次可转债项下的违约:

  (1)发行人未能按照本募集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偿还、债券回售、债券赎回、债券置换、债券购回、到期兑付等,下同)或应计利息(以下合成还本付息),但增信机构(如有)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2)发行人触发本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约定,导致发行人应提前还本付息而未足额偿付的,但增信机构(如有)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3)本次可转债未到期,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债券本金或利息,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发行人应提前偿还债券本息且未按期足额偿付的。

  (4)发行人违反本募集说明书关于交叉保护(如有)的约定且未按持有人要求落实负面救济措施的。

  (5)发行人违反本募集说明书金钱给付义务外的其他承诺事项且未按持有人要求落实负面救济措施的。

  (6)发行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1)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发行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①继续履行。本次可转债构成违约情形及认定中第6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募集说明书和相关约定,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给付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协商变更履行方式。本次可转债构成违约情形及认定中第 6 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可以与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协商变更履行方式,以新达成的方式履行。

  (2)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可因如下事项免除:

  ①法定免除。违约行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该不可抗力适用《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②约定免除。发行人违约的,发行人可与本次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免除发行人违约责任,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及范围另行约定。

  3、争议解决机制

  (1)发行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及受托管理人等因履行本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相关事项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消除或减少因违反约定导致的不良影响。如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应当向受托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因本次可转债或受托管理协议发生争议,不同文本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存在冲突的,各方应协商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以本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为准。

  (七)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承销期的起止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T-2日)至2022年9月28日(T+4日)。

  (八)发行费用

  

  注:上述各项发行费用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且各项发行费用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九)主要日程以及停复牌安排

  本次发行的主要日程安排以及停复牌安排如下表所示:

  

  以上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及时公告并修改发行日程。

  (十)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公司将另行公告。

  (十一)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认购情况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宜昌兴发承诺如下: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兴发集团”)的控股股东,现就参与兴发集团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存在减持兴发集团股票的情形,本公司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减持兴发集团股票的情形,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兴发集团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兴发集团所有,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浙江金帆达承诺如下:

  “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兴发集团”)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就参与兴发集团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存在减持兴发集团股票的情形,本公司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减持兴发集团股票的情形,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兴发集团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3、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兴发集团所有,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兴发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参与兴发集团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1、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存在减持兴发集团股票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若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减持兴发集团股票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认购成功,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即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兴发集团股票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兴发集团所有,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五)资信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六)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七)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以及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1,111,724,663股,其中130,577,691股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其余股份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宜昌兴发持有发行人215,478,565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9.38%,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兴山县国资局。

  (一)宜昌兴发

  公司名称: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璋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9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经营;农药批发;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仅限分支机构);融资咨询服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肥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工器材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家具销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住房租赁;停车场服务;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按合并报表口径,宜昌兴发2021年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宜昌兴发成立于1999年12月,主要从事化工产品和煤炭销售等业务。截至2022年6月30日,宜昌兴发持有的兴发集团股份数量以及相关质押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兴山县国资局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兴山县国资局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宜昌兴发100%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如下图: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反映了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引用的财务会计数据,非经特别说明,引自2019年度追溯调整之后的财务报告、2020年度追溯调整和更正之后的财务报告、2021年度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告以及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指标根据上述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

  一、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机构中勤万信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报告号为勤信审字[2020]第0962号、勤信审字[2021]第1156号和勤信审字[2022]第03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公司2021年完成了对荆州荆化的收购,该收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公司对2020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此外,公司对2020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完成了对宁通物流的收购,该收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公司对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

  公司2022年第二季度完成了对星兴蓝天的收购,该收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此公司对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同时,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于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了追溯调整。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1、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①2022年1-6月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万元

  

  ②2021年度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万元

  

  ③2020年度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万元

  

  (下转D4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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