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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38          证券简称:勤上股份        公告编号:2022-07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旭亮、温琦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通知。现将进展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勤上集团、李旭亮及温琦于2020年6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京02民初153号)等案件相关材料,法院受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起诉勤上集团、李旭亮、温琦及第三人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合同纠纷案。具体内容详阅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诉讼事项的公告》。

  勤上集团、李旭亮及温琦于2021年4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初153号),判决:1、勤上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回购价款1,050,000,000元及溢价款(以1,0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6%计算,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就勤上集团出质的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33,000,000股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李旭亮、温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勤上集团的债务,向浦发银行济南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李旭亮、温琦有权向勤上集团追偿。一审判决后,勤上集团、李旭亮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具体内容详阅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勤上集团、李旭亮及温琦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终586号),裁定准许勤上集团和李旭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勤上集团和李旭亮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根据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勤上集团持有公司的233,000,000股(占勤上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1.38%,占公司总股本的15.47%)被司法处置,可能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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