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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2-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刘昕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刘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2]1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刘昕:

  经查,你作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光”或“公司” ) 监事期间,父亲刘毅于2021年10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买入20,830股,成交金额178.69万元,卖出20,830股,成交金额180.38万元。

  你父亲刘毅将持有的海泰新光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鉴于交易数量及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加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已经对上述短线交易情况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也已全部收回其所得收益。刘昕女士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再次重申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各相关人员本人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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