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22临-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东大酒店”,公司持股占比60.72%)就与福州西湖大酒店、福州西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案号[2021]闽01民初2098号)。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1临-47)。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福州西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反诉请求为:1.判令闽东大酒店向酒店用品公司支付宁德大厦消防整改费用25万元;2.判令闽东大酒店向酒店用品公司返还2010年2月15日至2021年9月15日面积差额租金6772011.66元。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9月19日,闽东大酒店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2021]闽01民初2098号)。
(一)《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西湖大酒店于2008年11月25日签订的《续建及租赁合同书》;
2、被告福州西湖大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与永安街交叉口的宁德大厦地下1-2层、地面第1-28层按现状归还给原告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
3、被告福州西湖大酒店应参照《续建及租赁合同书》约定的租金标准向闽东大酒店支付自《续建及租赁合同书》解除之日起至实际交还宁德大厦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4、驳回原告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42513元,由原告福州闽东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3632元,由被告福州西湖大酒店负担828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州西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30477.04元,退还被告福州西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判决为案件一审判决,目前暂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1民初2098号)。
2、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1民初2098号)。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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