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9 证券简称:ST中嘉 公告编号:2022-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于2022年2月19日开庭审理,尚未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
3.纠纷对方的仲裁请求涉案金额:人民币970,540,584.05元(未包含仲裁费);
公司的仲裁反请求涉案金额:人民币1,275,559,618.74元(未包含仲裁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基于谨慎原则,公司已于2021年对嘉华信息投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按照预计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损失12.36亿元;同时,将2018年6月1日合并日至2021年失控日期间嘉华信息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合计2.87亿元转入2021年度投资损失。因本次仲裁尚未裁决,目前暂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当期及期后相关损益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情况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刘英魁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称“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就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引起的纠纷事项,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日予以受理。本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4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2)、《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60、2021-64、2021-91、2021-104、2022-06)和《关于与仲裁事项相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此仲裁事项已于2022年2月19日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尚未裁决。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重新选定首席仲裁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双方共同申请或同意由本会提供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双方根据本会提供的推荐名单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林海权,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王春阁、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翟晶敏,于2021年11月16日组成仲裁庭。现首席仲裁员林海权主动退出本案审理,不再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本会重新提供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请双方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从候选名单中选择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披露且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其他尚在诉讼中的诉讼涉案总金额约为2,091.39万元,列示如下: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案件外,无其他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原则,公司已于2021年对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嘉华信息”)投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按照预计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损失12.36亿元;同时,将2018年6月1日合并日至2021年失控日期间嘉华信息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合计2.87亿元转入2021年度投资损失。因本次的仲裁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事项说明
仲裁庭尚未就选定仲裁员后的程序安排进行通知,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请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重新选定首席仲裁员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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