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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2-059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诺”)、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吉盛”)和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捷盛”)。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29亿元;为浙江鸿盛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亿元;为浙江安诺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8亿元;为浙江吉盛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为浙江捷盛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截至2022年9月19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6.59亿元,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0.05亿元,实际为浙江安诺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5.89亿元,实际为浙江吉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13亿元,实际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47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署五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29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安诺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8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吉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捷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截至2022年9月19日,公司实际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6.59亿元,实际为浙江鸿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0.05亿元,实际为浙江安诺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5.89亿元,实际为浙江吉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13亿元,实际为浙江捷盛提供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2.47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6日、2022年5月10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勇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339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安诺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四)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伟明

  注册资本:2,937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减水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后处理扩散剂MF、木质素磺酸钠、J酸、K酸、磺化吐氏酸、高效环保型混凝土外加剂、2-萘酚-3,6-二磺酸二钠盐(R盐)、硫酸铵溶液、硫酸钠(以上除危险化学品);销售自产产品;减水剂、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后处理扩散剂MF、木质素磺酸钠、J酸、K酸、磺化吐氏酸、高效环保型混凝土外加剂的原辅材料(除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贸易业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过氧化氢[含量>8%]、硝酸;其他危险化学品:氨、磺化煤油、萘、1-甲基萘、2-甲基萘、过硫酸铵、亚硝酸钠、亚硝酸钙、苯酚、邻硝基乙苯、1.4-苯二酚、盐酸、丙烯酸[稳定的]、甲基丙烯酸[稳定的]、氢氧化钠溶液(含量≧30%)、氨溶液[含氨>10%]、甲醛溶液的进出口贸易业务(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为无仓储批发,有效期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吉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五)浙江捷盛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豪华

  注册资本:2,500万美元

  经营范围:年产:35万吨硫酸、7万吨发烟硫酸、1万吨液体二氧化硫、4000吨液体三氧化硫、13万吨亚硝酰硫酸、10万吨硫磺(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亚硫酸钠、水蒸汽(热力);销售:自产产品;本公司自产产品的咨询与技术服务;染料、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捷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人,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鉴于建设银行为浙江染化(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及贸易融资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3、保证范围: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人民币4.29亿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鉴于建设银行为浙江鸿盛(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及贸易融资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3、保证范围: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人民币4亿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三)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安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鉴于建设银行为浙江安诺(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及贸易融资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3、保证范围: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人民币2.08亿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吉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鉴于建设银行为浙江吉盛(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及贸易融资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3、保证范围: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人民币2亿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五)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捷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鉴于建设银行为浙江捷盛(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及贸易融资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3、保证范围: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人民币1亿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6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9月19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80.41亿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6.48%。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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