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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09          证券简称:中天火箭        公告编号:2022-067

  债券代码:127071          债券简称:天箭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9号)核准,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95.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9,895,424.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5,104,575.47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2)081000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下属子公司已经按照上述要求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码科技”)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洪庆路支行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903883210866,截至 2022 年 9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人民币 263,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大尺寸热场材料生产线产能提升建设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朱宏印(612524198803070214)、贾义真(412322198301116613)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或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西安超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洪庆路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1050179000700000719,截至 2022 年 9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222,104,575.47 元。该专户仅用于“军品生产能力条件补充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存续,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朱宏印(612524198803070214)、贾义真(412322198301116613)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及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或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前述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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