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3版)
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2)根据《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4、发行人董事承诺(独立董事除外)
(1)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2)若发行人触发需采取稳定股价的情形,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稳定股价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稳定股价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稳定股价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本人将遵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认可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2)本人将无条件遵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三、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1年4月6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均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本次募投项目系紧密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对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尽快实现预期效益,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完善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降低管理风险,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完善和改进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员工培训体系,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的快速发展夯实基础。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划的要求制定了《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需要加以使用。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邦基集团承诺
1、 作为控股股东,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 本公司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实际控制人王由成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由利承诺
1、 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 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且不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认真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股票股利分配: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现金股利分配: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在回报规划期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时,可以提高前述现金分红比例。
(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交股东大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具体程序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执行。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四)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发行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控股股东邦基集团承诺
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3、实际控制人王由成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由利承诺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4、全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全部内容。
(2)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届时适用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3)本人将根据《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届时适用的《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4)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5)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相关当事人对招股意向书及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意向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发行人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控股股东邦基集团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购回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实际控制人王由成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由利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购回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或撤销。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发生变更,否则不可变更或撤销。
(五)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公司为邦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邦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兴华会计师承诺:本所为邦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邦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德和衡律师承诺:本所为邦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邦基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发行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发行人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5)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邦基集团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 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将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本公司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公司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王由成及其一致行动人王由利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回的授权发行人将本人上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的10%予以扣留并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独董和监事除外);
(5)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七、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如下情形:(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三)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八、重大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并认真阅读前述章节中的全部内容。
(一)动物疫情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下游为生猪养殖行业,该行业受动物疫情因素影响较大。生猪养殖行业的疫病主要包括猪瘟、蓝耳病、猪呼吸道病等。2019年,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国内生猪存栏量大幅下降,饲料需求降低,发行人营业收入相比2018年减少15,543.83万元,同比下降13.40%。若未来全国范围内爆发类似的大规模疫情,将导致生猪减产,带来饲料行业下游市场的低迷,从而可能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另外,若发行人的大客户遭遇动物疫情,发行人还将面临回款困难、资金周转变慢的风险。
(二)主要饲料原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饲料产品的毛利率受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玉米、豆粕(含膨化大豆)是猪饲料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合计占发行人原材料采购金额的50%以上。近年来,玉米、豆粕的价格波动较大,因饲料产品价格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原料涨价短期内会影响公司的毛利率水平。若未来原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由于市场因素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调整饲料产品价格,则存在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三)生猪及猪肉价格波动的风险
作为饲料行业的下游,生猪行业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同时由于我国居民的肉类消费习惯,猪肉市场具有较强的刚性需求,其产品价格主要由供应情况决定。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减少生猪价格的市场波动,例如当生猪价格过度低迷时发出预警信息、启动中央储备冻肉收储的响应机制和调控措施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生猪价格的波动。然而,生猪价格波动的周期性依然存在。因此,若未来生猪及猪肉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养殖户积极性下降,可能降低对于饲料的需求,故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生产经营场所租赁的风险
由于行业特点,饲料企业需要较多的生产经营场所,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或满足扩大产能的迫切需求,公司部分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场所采用租赁方式,短期内由租赁场地产生的销售收入依然会占据一定的比例。如未来租赁期满,公司未能与出租方达成续租协议,则可能存在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九、2022年1-6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2022年1-9月业绩预计信息
(一)2022年1-6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对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兴华阅字(2022)第030007号《审阅报告》。经审阅,公司2022年1-6月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1-6月公司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下滑,主要原因为:1)发行人的主要生产基地所在地淄博、长春等地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有所反复,饲料的生产及物流运输均受到较大限制;2)2022年上半年生猪价格处于低位,生猪存栏数量及出栏均重均有所下滑,下游饲料需求降低,使得发行人2022年上半年业绩承压。
2022年第二季度以来,随着猪价回升及国内疫情形势好转,发行人业绩也有较大好转,营业收入及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较2022年第一季度分别环比提高23.59个百分点、43.97个百分点。
单位:万元
(二)2022年1-9月业绩预计
公司2022年1-9月的业绩预计如下:
单位:万元
注: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022年1-9月,受上述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反复及生猪价格低位影响,公司预计业绩较2021年1-9月会有所下滑,但下滑幅度有限,风险整体可控。
十、产业格局对发行人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主要为个人客户,客户较为分散,在目前下游生猪养殖行业规模化趋势不断加强、集中度不断提高的行业格局下,发行人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随着适度规模化的家庭农场迅速发展,发行人的目标客户群体也不断向优质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目标客户饲料消费能力充足,故下游行业格局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在主要竞争对手呈现“饲料+养殖”全产业链整合的趋势下,发行人专注于饲料业务,致力于生产专业化、品质化的猪饲料,不从事养殖业务,受到猪价周期的影响较小,经营稳定性更强。同时,发行人无法发挥一体化优势以降低成本、无法通过养殖业务调节饲料业务产能,存在一定的竞争劣势。综上,发行人认为,在主要竞争对手呈现全产业链整合的趋势下,在猪价顺周期时,发行人存在相对的竞争劣势,但能够避免猪价逆周期时的巨大风险,故行业竞争格局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的释义与招股意向书中的释义具有同等含义。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邦基集团、永合金丰、淄博邦盈、淄博邦智、淄博邦道、淄博邦儒、淄博邦贤、王由成、朱俊波、陈涛、孙雷、王由利、宋增学、张传海、赖厚云、田玉杰、翟淑科、韩新华、王艾琴、何元波、邵士宪、林明辉22名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30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兴华审字(2020)第030486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20年5月31日,山东邦基饲料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88,989,842.74元。2020年7月18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如下决议:以 2020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有限公司的22名股东作为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同意以经审计的净资产188,989,842.74元,折合股份126,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净资产大于股本的部分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同时,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7日,公司取得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的发起人为邦基集团、永合金丰、淄博邦盈、淄博邦智、淄博邦道、淄博邦儒、淄博邦贤、王由成、朱俊波、陈涛、孙雷、王由利、宋增学、张传海、赖厚云、田玉杰、翟淑科、韩新华、王艾琴、何元波、邵士宪、林明辉。
本公司系由邦基饲料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了邦基饲料有限的全部资产和业务。公司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包括经营所需的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以及子公司的股权,均为邦基饲料有限经营而形成。在股份公司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股本的有关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2,60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2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不低于25%。以本次发行4,2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22名股东,其持股情况如下:
(三)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及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情况如下:
(四)国有股份、外资股份及战略投资者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股本中无国有股份,无外资股份,股东中不存在战略投资者。
(五)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除上述情况之外,公司本次发行前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股东的对赌条款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正在履行的对赌协议/条款安排,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稳定。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
公司自2007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猪饲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专注于动物生命与动物营养研究,目前已成功涉足猪料、蛋禽预混料、肉类反刍饲料、兽药销售等产业,是一家为现代化养殖场提供专业化产品的饲料生产企业。
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猪配合料、猪浓缩料、猪预混料,三者合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90%,其他饲料主要为蛋禽预混料、肉类反刍饲料等,报告期内,公司各项产品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我国饲料企业普遍采用的是“经销+直销”的销售模式。对于不同客户,公司采取不同的销售模式。对于众多的中小养殖户,公司主要通过经销商销售饲料产品;具备一定规模和资金实力的养殖场,公司向其直接销售饲料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两种销售模式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经销模式的客户包括专门从事饲料经销的客户、既经销饲料又从事养殖的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为部分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的情况,定制化产品的生产模式为公司根据客户要求的配方或双方协商的配方进行生产,根据配方成本、加工费及其他费用协商定价。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定制化产品形成的收入分别为3,353.29万元、9,741.89万元和12,811.9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3.34%、5.65%和6.30%。
(三)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明细及对应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玉米采购金额包括公司采购玉米粉的金额。
公司采购的饲料原料主要包括了以谷物及其加工产品、油料籽实及其加工产品为主的近二十大类上百种不同物料,其中玉米和豆粕(含膨化大豆)占比最高,报告期内均为50%以上。
(四)行业竞争格局
1、行业竞争特点
(1)多数企业规模偏小,行业集中度正逐步提升。
目前全国范围内,饲料生产厂家以小型企业居多,行业集中度较低。2019年,仅猪饲料生产厂家就有5,432家。近年来,一方面,自《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以来,饲料生产企业的准入和监管要求越来越严格,一些低水平经营、低质量生产的企业逐渐被淘汰;另一方面,大型优质的企业为扩大市场占有率,不断在全国范围内扩产,并加快收购兼并步伐,行业集中度正逐步提升。
据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统计,2021年,全国10万吨以上规模饲料生产厂957家(单厂),比2020年增加208家,产量合计17,707.7万吨,在全国饲料总产量中的占比为60.3%,较2019年增长了7.5个百分点;年产百万吨以上规模饲料企业集团39家,合计饲料产量在全国饲料总产量中的占比为59.7%,其中有6家企业集团年产量超过1,000万吨,比上年增加3家。
(2)产业链不断延伸,进入全产业链竞争阶段。
大型饲料企业通过产业联盟、收购兼并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布局,正逐步转化为产业链整合者。一方面,由于养殖业行情变化,以商品饲料生产为主的企业逐渐渗透至下游养殖业,部分产能转为自用;另一方面,随着行业竞争不断加剧,部分企业调整经营战略,不断拓展新业务,力图转型。
(3)下游养殖业对于饲料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品质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自非洲猪瘟爆发以来,随着猪场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养殖户对于精确营养、生物防控、环境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另一方面,饲料企业也越发注重产品品质,不断开发新产品,通过创造差异化优势来赢得客户。此外,饲料企业通过向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和综合化服务,培育良好的合作关系,提升客户的养殖水平,以达到共同成长的目的。
2、主要竞争对手
公司主要直接竞争对手主要有正邦科技、大北农、金新农、傲农生物、禾丰股份、神农集团、新农科技等。
①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157.SZ)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6日。主营业务为饲料、生猪、兽药及农药的生产与销售,并为养殖户和种植户提供产品、养殖技术服务、植保技术服务等综合服务。
2021年,公司销售饲料合计481.94万吨,饲料业务收入164.80亿元,其中猪料销量263.16万吨,同比增长11.91%,禽料销量184.44万吨,与2020年持平。饲料业务产品结构以配合料为主,预混料和浓缩料产品也已形成了一定规模。饲料产品主要用于养殖户饲喂畜禽及鱼虾等水产品,为畜禽及水产品生长提供必要的营养元素。公司是国内大型饲料企业,销售规模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②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385.SZ)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18日,主营业务为生猪养殖与服务产业链经营、种业科技与服务产业链经营。
2021年公司饲料销量589.59万吨,饲料产品收入226.95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72.44%,其中猪饲料销量457.56万吨,同比增长39.76%。
③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548.SZ)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6日,主营业务涵盖猪饲料研产销、饲料原料贸易、生猪养殖、动物保健、基于电信运营商的计费能力服务等。
2021年公司饲料销量(不含内部销售)61.99万吨,饲料加工业务收入23.17亿元,占营业收入比47.61%,其中猪饲料占比80%以上。
④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3363.SH)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6日,主营业务包括饲料、动保、养猪、原料贸易、农业互联网等产业。
2021年公司饲料销量284.08万吨,实现饲料及动保行业收入101.64亿元,占营业收入比56.43%,其中猪饲料销量168.65万吨。
⑤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603609.SH)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7日,是东北最大的饲料企业集团,主要业务包括饲料生产、肉禽产业化、饲料原料贸易及相关业务四大板块。
2021年,公司饲料销量433.10万吨,实现饲料业务收入为153.57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52.11%,其中猪饲料销量为197.24万吨。
⑥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5296.SH)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9日,主营业务包括饲料加工和销售、生猪养殖和销售、生猪屠宰、生鲜猪肉食品销售,产品销售覆盖云南、广西、广东等地区。
2020年,公司饲料销量(不含内部销售)15.91万吨,实现饲料业务收入5.96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21.88%,其中绝大部分为猪饲料。2021年,公司饲料产品收入17.48亿元,饲料销量19.74万吨。
⑦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5日,主营业务为生猪一体化养殖业务,以保障生猪产品安全为目标,形成了集饲料加工、生猪育种、种猪扩繁、商品猪育肥为一体的生猪产业链,主营产品为商品猪、种猪及配套饲料等相关产品。
2019年公司饲料业务收入占比33.08%,全部为猪饲料。公司有多个生猪养殖基地和饲料生产基地,积累了部分优质客户资源。
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五、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一)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总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办公设备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的整体结构基本保持稳定,主要是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
2、机器设备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房产
(1)房屋产权取得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的房屋产权情况如下所示:
(2)租赁房屋情况
发行人租赁房屋7处,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表第1项租赁的房屋、建筑物尚有约823.45平方米未取得权属证书,主要为非生产性住房,该处房屋、建筑物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1327202100023(CZ)号),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注2:上表第2项租赁的房屋、建筑物目前已被成都华利兴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该处房屋、建筑物已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510129200840014号);
注3:上表第4项租赁的房屋、建筑物中尚有约84平方米未取得权属证书,主要为非生产经营性住房;
注4:上表第6项租赁的房屋、建筑物所在土地已取得鲁(2017)淄博高新区不动产权第0010435号《不动产权证书》、建字第370302-2013-17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2、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持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拥有注册商标15件,具体如下:
(下转C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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