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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7版)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19版)

  (上接C17版)

  5、具体实施方案:

  (1)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整体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初始公开发行数量为 68,37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341,875.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0.0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授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 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78,631.25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 352,131.25 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2.33%。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安排有利于促进发行人上市后的股价稳定。

  (2)实施方式

  本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最终超额配售情况将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超额配售股票将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并全部向网上投资者配售。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时间表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在连续竞价时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规定的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获授权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另外,获授权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

  获授权主承销商按前述规定,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

  获授权主承销商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上所有股份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

  获授权主承销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以超额配售股票所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支持股价,但该措施并不能保证防止股价下跌。获授权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之后或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将不再采取上述措施支持股价。

  (3)操作策略

  获授权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制定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规程》。获授权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根据该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策略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4)预期效果

  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发行的股数=发行时超额配售股数-使用超额配售股票所获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数。具体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行使。分两种情况:(1)未进行超额配售;(2)进行了超额配售,但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票数量与超额配售股数相同。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00%,且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净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零,并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15.00%的股票。

  3、超额配售选择权部分行使。分两种情况:(1)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票数量小于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00%;(2)超额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发行初始规模的15.00%,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票数量为零或小于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00%。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以超额配售股票所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支持股价,但该措施并不能保证股价不下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之后或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将不再采取上述措施支持股价。

  综上所述,若股票上市后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则获授权主承销商可通过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的股票,以促进其股价稳定。若股票上市后发行人的股价走势良好,则获授权主承销商可根据以上规定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超额发行股票。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0,019.5235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数量的29.28%、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股数的25.46%。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492.9765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网上发行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1,009.71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向上取整至500 股的整数倍,即48,355,500股)从网下回拨到网上。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及网下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3,947.426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57.92%,占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量的43.17%;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4,664.3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42.08%,占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量的31.37%。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12319043%。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4,449.9282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14.3718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3,947.4265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33,947.4265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14.3718万股,包销金额为12,969,493.90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0.37%,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量的比例为0.27%。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信科移动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E10016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10573号”审阅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一)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保持稳定。未出现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2年1-6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立信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10573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以及“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审阅报告全文可查阅《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三)2022年1-9月主要经营数据预计情况

  经公司初步预计,2022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400,436.91万元至430,436.91万元,同比变动约44.04%%至54.83%;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33,564.83万元至-30,564.83万元,同比变动约60.03%至63.61%;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9,505.59万元至-36,505.59万元,同比变动约54.09%至57.58%。

  上述2022年1-9月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电话:0571-85063071

  传真:021-54047982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叶强、唐唯

  联系电话:0571-85063954、025-84763720

  项目协办人:张燕

  项目经办人:廖妍华、王祎婷、吴志伟、瞿骏驰、王晓乐、曲越鹏、吕稳超、姚升、成东、纪平、张兴忠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担任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叶强和唐唯。

  叶强,保荐代表人,执行总经理。2004年保荐制实施以来,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有大洋电机(证券代码:002249)IPO 项目、和晶科技(证券代码:300279)IPO 项目、理工光科(证券代码:300557)IPO 项目和江南高纤(证券代码:600527)、凯乐科技(证券代码:600260)、康盛股份(证券代码:002418)、大连电瓷(证券代码:002606)的再融资项目、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108)主板公开配股项目。叶强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以签字保荐代表人身份签署的已注册待发行项目有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唐唯,保荐代表人,副总裁。2004 年保荐制实施以来,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的证券发行项目,曾作为主要项目成员参与的项目有恒盛能源(证券代码:605580)IPO项目、光迅科技(证券代码:002699)非公开发行项目。唐唯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以签字保荐代表人身份签署的在审项目有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信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前述期间内,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公司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而不再受本第二项承诺所述的减持限制。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湖北长江5G基金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国开制造业基金与国开科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办理完毕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4、国调基金等15位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办理完毕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二)持股意向与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信科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严格遵守本公司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期间,若本公司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减持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减持股份的程序

  在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本公司亦将遵守本公司届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发行人所上市的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2、湖北长江5G基金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严格遵守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如有)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期间,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减持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遵守届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企业亦将遵守本企业届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发行人所上市的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3、国开制造业基金与国开科创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严格遵守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进行减持,且不违反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企业及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期间,若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实施减持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遵守届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相关规定

  在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企业亦将遵守本企业届时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发行人所上市的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制定本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及目标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自公司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预案在十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并在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依照审批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2)原则

  股价稳定措施的确定及其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

  1)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2)不应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不应导致公司、相关参与方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范性的文件的规定;

  4)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合法合规;

  5)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依照审批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酌情采取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①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公司可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等投资者沟通活动,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②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可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履行关于股份回购的内部决策程序。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回购股份相关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且回购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可以根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从公司获分配税后利润的10%,并保证增持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增持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等,在实施了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等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4)终止情形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5)约束措施

  1)如控股股东已公告其具体增持计划,达到实施条件但无合理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且未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制定并实施相应股价稳定措施。如其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而未采取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致歉;同时,公司有权对其薪酬、津贴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

  (6)效力

  1)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之日起生效。

  2)本预案生效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具承诺,承诺接受本预案的约束,积极履行预案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义务。

  3)本预案对公司聘任的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聘任,视同接受本预案的约束。公司在聘任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书,承诺接受本预案的约束。

  (7)修订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方能通过。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认可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该等措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2)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预案》中涉及本公司的各项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信科承诺:

  1)本公司已经审阅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该等措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本公司愿意遵守。

  2)在发行人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如需),本公司将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符合《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投赞成票。

  3)在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如相关措施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的股票的,本公司将按照相关决议内容和《预案》规定的方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发行人独立董事承诺:

  1)本人已经审阅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该等措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

  2)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本人将积极履行独立董事义务,促使董事会依据《预案》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出符合《预案》规定的有关稳定股价的详细措施的议案,并促使董事会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3)在发行人董事会对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时,本人将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符合《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投赞成票。

  (4)发行人非独立董事承诺:

  1)本人已经审阅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该等措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本人愿意遵守。

  2)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后,本人将积极履行董事义务,促使董事会依据《预案》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提出符合《预案》规定的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并促使董事会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3)在发行人董事会对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时,本人将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符合《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投赞成票。

  4)在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如相关措施包括发行人董事增持发行人的股票的,本人将按照相关决议内容和《预案》规定的方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5)本人同意接受和遵守如下约束措施:如本人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而未采取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致歉。

  (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经审阅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下称“《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已经完全知悉和明白该等措施的内容和法律效力,本人愿意遵守。

  2)在有关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议案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如相关措施包括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按照相关决议内容和《预案》规定的方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本人同意接受和遵守如下约束措施:如本人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而未采取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致歉;同时,发行人有权对本人的薪酬、津贴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加强市场开拓,提升公司收入水平

  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以现有的营销体系为发展基石,通过一流的技术产品优势,以及不断优化的销售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增强品牌影响力,实现客户数量和质量的同步良性发展。同时,公司将积极培育和开拓海外市场,以领先技术和优秀产品为基础,充分发挥与战略合作伙伴的协同优势,促进销售规模的持续增长和盈利能力的不断提升。

  (2)推进技术创新,保持竞争优势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合理,经营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加大研发力度,坚持自主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种类,提升产品技术含量,持续扩大优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保持主导产品的竞争优势,形成规模效益,实现良好的现金流回报。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积极稳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完成,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全面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已对《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信科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发行人利益。

  (2)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公司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3、发行人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为确保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议案》中所述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发行人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届时将依据有权主管部门的认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五)利润分配政策及承诺

  1、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充分考虑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③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10%。

  (5)如公司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6)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2、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确认,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有权部门作出前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前述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信科的承诺:

  (1)本公司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机构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亦将在该等有权机构作出前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促使发行人启动股份购回程序,积极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股份回购承诺并披露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及补救和改正措施。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有权机构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积极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关股份回购承诺并披露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及补救和改正措施。

  4、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1)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公司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均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其他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信科承诺:

  (1)本公司声明,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已向发行人准确、全面地披露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和经济组织中唯一从事4/5G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天馈设备、室分设备、行业专网设备以及移动通信技术服务的企业,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未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实质上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发行人控制的企业除外,下称“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以下简称“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背本承诺之内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且该等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性、替代性的(该等业务以下简称“相竞争业务”,该等从事相竞争业务的主体以下简称“竞争方”),本公司将在知悉该等情形后及时书面通知发行人,向发行人提供该等企业的财务报表及收入、毛利明细等发行人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结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促使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竞争业务是否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等相关事项;发行人股东大会在审议该等事项时,本公司将回避表决。“重大不利影响”的判断标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执行。

  (4)就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本公司将在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沟通利益相关方后,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减少竞争方的相竞争业务规模、调整其业务方向等方式,将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规模降低至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竞争方拟转让相竞争业务的,若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公司将促使竞争方将相竞争业务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优先转让给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

  (5)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对本公司控制的各企业或经济组织的业务定位和业务方向进行规划和明确,并通过各公司的内部决策机制引导各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和优势制定符合实际的业务发展定位和业务发展方向,避免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从事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竞争业务。特别地,本公司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从事网信安全和特种通信相关业务的下属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且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替代性、竞争性、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6)本公司保证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确保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7)本函件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本函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和本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如有)控制发行人期间有效。

  2、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信科承诺:

  1)本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经本公司提名的发行人董事(如有)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2)除已经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披露的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以下统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3)本公司将采取措施规范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在不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该等关联交易。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和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湖北长江5G基金承诺:

  1)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经本企业提名的发行人董事(如有)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2)除已经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如有)、本企业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适用)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3)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今后原则上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4)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会向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国开制造业基金与国开科创承诺:

  1)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信科移动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信科移动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信科移动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信科移动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经本企业提名的信科移动董事(如有)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2)如果信科移动及其下属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信科移动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会要求或接受信科移动及其下属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信科移动及其下属公司与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信科移动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信科移动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信科移动及其下属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会向信科移动及其下属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4)发行人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本人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2)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保证本人以及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今后原则上不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所任职务,就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与本人或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4)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或任职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会向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信科承诺:

  (1)除正常业务外,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和经济组织不存在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自本函件签署之日起,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和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保证不促使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企业和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其他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下转C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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