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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下转C10版)

  股票简称:紫燕食品     股票代码:603057

  

  Shanghai Ziyan Foods Co., Ltd.

  (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215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燕食品”、“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三、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怀军、邓惠玲、钟勤沁、戈吴超、钟勤川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宁国川沁、宁国勤溯、上海怀燕、宁国织锦、宁国筑巢、宁国衔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机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钟怀勇、钟怀伟及其子女钟勤源、钟勤茹及其控制的企业宁国源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本机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股东嘉兴智潞、深圳聚霖成泽、上海智祺、宁波康同、福州悦迎、深圳商源盛达、深圳江河盛达、嘉兴智锦、桂久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机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曹澎波、崔俊锋、周清湘、蒋跃敏、刘艳舒、周兵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钟怀军、戈吴超、桂久强、曹澎波、崔俊锋、周清湘、蒋跃敏承诺:(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7、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艳舒、周兵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怀军、邓惠玲、钟勤沁、戈吴超、钟勤川以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宁国川沁、宁国勤溯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机构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本机构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本机构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3)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理。

  (二)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为避免歧义,此处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是指该等人士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的承诺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按照《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怀军、邓惠玲、钟勤沁、戈吴超、钟勤川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公司董事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存在上述情形,本公司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若存在上述情形,本人将在收到有权部门的书面认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若发行人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发行人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的确认以有权机构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金额确定。若存在上述情形,在发行人收到有权机构的书面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德恒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立信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同华评估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将出现一定幅度的增加。公司募集资金将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展规划。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之前,如公司净利润未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了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

  1、不断丰富产品品类、完善渠道布局,扩大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

  公司在现有产品品类及销售渠道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发挥产品质量优势、供应链优势和品牌优势,一方面根据消费者消费习惯及口味的变化,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佐餐及休闲食品;另一方面,公司将加大销售渠道的拓展力度,通过增加门店、建立品牌矩阵、大力拓展网络销售等方式进一步完善销售渠道,扩大市场占有率;公司亦将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在传统媒体及微博、抖音、小红书等新兴平台上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品牌影响力。

  2、提高发行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

  发行人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已经形成了较为有效的管理体系以保证日常高效运营,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以及管理体系均将趋于复杂,管理难度相应增加。因此,培养优秀人才、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是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必要选择。

  公司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调动和挖掘员工的创造潜力和积极性;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聘优秀人才,切实做到因事设岗、以岗选人。

  公司将不断完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合理的考核与评价。公司通过晋升规划、补充规划、培训开发规划、职业规划等人力资源计划确保员工队伍持续优化,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良性循环。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也将抓紧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随着项目逐步实施,产能的逐步提高及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本人承诺全力支持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3、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九、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在此承诺以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公司若未能履行公开承诺,则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4、若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5、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6、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当年度以及以后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以及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公开承诺的履约担保,公司有权扣留应向其支付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直至其履行承诺。

  7、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十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21年2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决议:如公司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202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草案)》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分配股利应坚持以下原则: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4、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在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在符合第三款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且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以下适用标准: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前项中“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审议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明确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适用标准及其依据。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按本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根据公司的股本规模、股票价格等情况,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不得单独发放股票股利。中期分红不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除此之外,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2、如因不满足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并应在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且有必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前述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国内外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或者政策环境发生对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

  前述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下降幅度达到30%;(2)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

  (二)公司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依据该变化后的规定,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下转C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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