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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2-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27号),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585,16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93元,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2,499,999,998.80元,实收金额人民币2,491,499,998.8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8,500,000.0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490,073,975.03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1月5日,并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544号)审验。

  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400,000,000.00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0.00元,截至目前募集资金余额2,161,367,902.42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由全资子公司乌海市京运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乌海10GW高效单晶硅棒项目”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乐山市京运通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京运通半导体”)实施的“乐山22GW高效单晶硅棒、切片项目”。鉴于上述原因,乐山京运通半导体需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为提高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关的全部事宜。(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33、临2022-034、临2022-036、临2022-041)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及乐山京运通半导体、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一: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乐山市京运通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乐山22GW高效单晶硅棒、切片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蔡明、侯海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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