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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松炀资源

  股票代码:60386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内

  通讯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内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9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则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情况如下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合伙企业资金来源、合伙人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章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可公司投资价值,同时也是对松炀资源整体战略的认同和前景的看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本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2年9月21日,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松炀资源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股东王壮加先生签署了《王壮加与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王壮加先生持有的松炀资源10,232,5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松炀资源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持股比例由0.00%上升至5.00%,松炀资源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壮加先生的持股比例由7.93%下降至2.93%,王壮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83,7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0.94%。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引起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王壮加

  乙方(受让方):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松炀资源股份10,232,500股(占松炀资源总股本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利随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甲方拟转让股份数为 10,232,500股,即总股本5.00%股份;

  2、每股转让价格: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9.95元/股;

  3、股份转让款:双方同意按照前述转让股数与每股转让价格确定实际转让款,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01,813,375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壹佰捌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三)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给甲方,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71,813,375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壹佰捌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应于本次股份转让经有权监管部门同意且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股份交割

  本协议签署后,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相关材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并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过渡期间安排

  1、双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松炀资源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在该期间内,如果松炀资源发生除息事项,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2、过渡期间,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松炀资源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松炀资源、松炀资源其他股东、松炀资源债权人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给松炀资源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导致影响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为一般性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2、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单方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未能实施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3、本协议不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才能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第四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松炀资源股票的情况。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松炀资源的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磐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委派代表(雷庆):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2年9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磐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委派代表(雷庆):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2年9月2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磐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委派代表(雷庆):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2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603863      证券简称:松炀资源      公告编号:2022-055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松炀资源”)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壮加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0,23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价格为9.95元/股,转让总价(含税)共计人民币101,813,375.00元;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王壮加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由7.93%减少至2.93%,王壮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5.94%减少至40.94%。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股东王壮加先生的通知,王壮加先生与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王壮加与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王壮加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0,232,5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每股9.95元的价格转让给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总价(含税)共计人民币101,813,375.00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甲方):王壮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440521197402****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本次协议转让前,王壮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23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3%,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股东。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乙方):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8PDPY50Y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磐斯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雷庆)

  成立日期:2022-08-29

  注册资本:10,181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三、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王壮加

  乙方(受让方):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松炀资源股份10,232,500股(占松炀资源总股本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利随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甲方拟转让股份数为 10,232,500股,即总股本5.00%股份;

  2、每股转让价格: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9.95元/股;

  3、股份转让款:双方同意按照前述转让股数与每股转让价格确定实际转让款,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01,813,375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壹佰捌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三)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给甲方,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71,813,375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壹佰捌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应于本次股份转让经有权监管部门同意且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股份交割

  本协议签署后,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相关材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并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过渡期间安排

  1、双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松炀资源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在该期间内,如果松炀资源发生除息事项,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2、过渡期间,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松炀资源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松炀资源、松炀资源其他股东、松炀资源债权人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给松炀资源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导致影响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为一般性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2、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单方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未能实施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3、本协议不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五、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为王壮鹏先生,实际控制人为王壮鹏先生、王壮加先生。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4、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2日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松炀资源

  股票代码:60386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王壮加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

  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名称:王壮鹏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名称:深圳市前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名称: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莲阳桥头西侧广东松炀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厂房第六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名称:蔡丹虹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名称:蔡建涛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9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则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壮加除持有松炀资源7.93%的股份外,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王壮鹏

  1、基本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壮鹏直接持有松炀资源29.84%的股份,通过深圳市前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松炀资源5.07%的股份,通过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松炀资源2.44%的股份,合计持有松炀资源37.35%的股份。

  除上述持有松炀资源的股份外,王壮鹏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深圳市前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深圳市前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3 、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金兴阳除持有松炀资源5.07%的股份外,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2、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情况如下:

  3 、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不适用。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联新除持有松炀资源2.44%的股份外,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蔡丹虹

  1、基本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蔡丹虹除持有松炀资源0.49%的股份外,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蔡建涛

  1、基本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蔡建涛除持有松炀资源0.17%的股份外,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王壮鹏、王壮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二人为兄弟关系;同时王壮鹏先生为深圳市前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蔡丹虹女士为王壮鹏先生的配偶,蔡建涛先生为蔡丹虹女士的兄长,与王壮鹏先生为郎舅关系。

  王壮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94,01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45.94%;本次权益变动后,王壮鹏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更为83,7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0.94%。

  第二章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的资金安排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本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股东王壮加先生于2022年9月21日与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王壮加与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王壮加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0,232,5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每股9.95元的价格转让给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总价(含税)共计人民币101,813,375.00元。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引起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王壮加

  乙方(受让方):铜陵高新企航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松炀资源股份10,232,500股(占松炀资源总股本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标的股份,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利随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甲方拟转让股份数为 10,232,500股,即总股本5.00%股份;

  2、每股转让价格: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9.95元/股;

  3、股份转让款:双方同意按照前述转让股数与每股转让价格确定实际转让款,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01,813,375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壹佰捌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三)付款安排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给甲方,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71,813,375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壹佰捌拾壹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应于本次股份转让经有权监管部门同意且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四)股份交割

  本协议签署后,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相关材料、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办理股份过户登记等),并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过渡期间安排

  1、双方同意,如果本协议签署后至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松炀资源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发生变化;在该期间内,如果松炀资源发生除息事项,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变化。

  2、过渡期间,甲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松炀资源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松炀资源、松炀资源其他股东、松炀资源债权人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给松炀资源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导致影响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为一般性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2、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单方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可以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未能实施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3、本协议不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第四章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入松炀资源股票的情况,卖出松炀资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变动情况及本次披露的减持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松炀资源股票的情况。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松炀资源的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王壮加(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王壮鹏(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章:

  深圳市前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章:

  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蔡丹虹(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蔡建涛(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9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王壮加(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王壮鹏(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章:

  深圳市前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章:

  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蔡丹虹(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蔡建涛(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9月2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王壮加(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王壮鹏(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章:

  深圳市前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章:

  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蔡丹虹(签字):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签字:

  蔡建涛(签字):

  签署日期: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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