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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榆高化工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2-08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拘束力。合作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届时另行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 重要风险提示: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自有货币资金余额1,768,835,645.25元,应收款项融资138,934,166.54元,当前公司的在建项目较多,项目计划投资金额1,275,917.46万元,资金投入较大,项目投资可能会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可能存在因资金筹措带来的项目建设放缓的风险。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华新材”)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榆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高化工”)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或“本协议”),就意向在四川省乐山市投资合作电解液项目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    称: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榆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宋世杰

  注册资本金: 10000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 煤炭加工;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服务;物资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办公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6楼众创空间617室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073.04万元,负债7.64万元;2021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实现净利润29.75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2年6月30日,资产总额10081.79万元,负债总0万元;2022年二季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实现净利润16.39万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榆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协议由双方于2022年9月20日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签订。

  (三)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仅作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协议,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郭天明

  乙方: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榆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6楼众创空间617室

  法定代表人:宋世杰

  上述任何一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近年来锂电池及电解液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为整合优势资源,发挥双方在原料、资金、技术、产业链和市场等方面优势,助力锂电材料产业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平、平等、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意向在四川省乐山市投资合作电解液项目,达成本框架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拟规划投资建设60万吨/年锂电池电解液装置,双方拟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初期注册资本拟定为10亿元,双方股权意向比例为胜华新材51%:榆高化工49%。股东意向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二)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

  1.项目公司股东会由甲乙双方组成。

  2.项目公司拟设董事会、监事会。

  3.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双方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进行详细约定,并以项目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为准。

  (三)利润分配

  每一年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如有)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金额由股东会决议后,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保密

  1.双方应对本协议洽谈或为了成立项目公司而对其披露的任何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保守秘密。未经文件资料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双方应采取最大限度注意义务和措施保证可能接触上述商业秘密的在职人员遵守保密义务。

  3.本条所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相关保密义务一直延续至前述保密信息全部通过正常渠道公开为止。

  4.法律、任何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使用不受上述限制。

  (五)解释

  1.双方可根据本协议原则、目的、交易习惯或关联条款意思,按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

  2.本协议各条款使用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目的而设,对其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实际含义并无影响。

  (六)协议效力

  1.本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拘束力。合作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届时另行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2.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任何补充、修改须签署书面文件。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榆高化工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双方发挥各自优势,提升双方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电解液项目快速提升产能,对公司长期发展有利。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自有货币资金余额1,768,835,645.25元,应收款项融资138,934,166.54元,当前公司的在建项目较多,项目计划投资金额1,275,917.46万元,资金投入较大,项目投资可能会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可能存在因资金筹措带来的项目建设放缓的风险。

  本框架协议仅作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意向性协议,不对双方具体合作事项产生约束,最终的具体合作事项应在双方经各自审批,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签订具体协议之后才能生效,合作内容存在不确定性。

  该合作目前为意向性合作,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市场、技术、经营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协议履行效果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后续将视具体合作业务的开展情况分阶段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2-089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

  高管控制的企业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披露《石大胜华关于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企业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0),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企业山东惟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惟普控股)拟自2022年4月13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 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2022年9月22日,惟普控股尚未增持公司股份。

  ● 增持计划延期情况:2022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惟普控股发来的《关于延期增持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鉴于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因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筹划对外合作(与四川中氟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六氟磷酸锂项目、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榆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合作电解液项目、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合作碳酸二甲酯项目)等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敏感期,可以实施股份增持的有效时间大幅缩短,本次股份增持计划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基于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惟普控股决定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3个月,即增持计划实施的截止日期由2022年10月12日延长至2023年1月12日,本次增持计划涉及的增持股份数量、交易方式等内容不变。

  ●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2022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惟普控股发来的《关于延期增持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鉴于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因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筹划对外合作(与四川中氟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六氟磷酸锂项目、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榆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合作电解液项目、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合作碳酸二甲酯项目)等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敏感期,可以实施股份增持的有效时间大幅缩短,本次股份增持计划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基于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惟普控股决定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3个月,即增持计划实施的截止日期由2022年10月12日延长至2023年1月12日,本次增持计划涉及的增持股份数量、交易方式等内容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山东惟普控股有限公司

  (二)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惟普控股注册资本67,660万人民币,系由公司董事长郭天明先生、总经理于海明先生与自然人黄鲁伟、贾风雷共同出资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东营嘉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其中郭天明先生、于海明先生在东营嘉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分别出资50万元持股占比50%、出资30万元持股占比30%。郭天明先生为惟普控股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郭天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804,5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0%;于海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552,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

  本次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董事长郭天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145,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增持金额2,499.73万元; 公司总经理于海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14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增持金额2,498.60万元。

  二、原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决定增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数量:增持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

  (四)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方式: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六)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3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增持计划将在公司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七)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2022年9月22日,惟普控股尚未增持公司股份。

  四、延长增持计划的原因及延长期限

  2022年9月22日,公司收到惟普控股发来的《关于延期增持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鉴于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因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筹划对外合作(与四川中氟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六氟磷酸锂项目、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榆高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合作电解液项目、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合作碳酸二甲酯项目)等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敏感期,可以实施股份增持的有效时间大幅缩短,本次股份增持计划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基于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惟普控股决定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3个月,即增持计划实施的截止日期由2022年10月12日延长至2023年1月12日,本次增持计划涉及的增持股份数量、交易方式等内容不变。

  五、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

  六、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公司将督促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的规定。

  5、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持续关注惟普控股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2-086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中氟泰华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拘束力。合作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届时另行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 重要风险提示: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自有货币资金余额1,768,835,645.25元,应收款项融资138,934,166.54元,当前公司的在建项目较多,项目计划投资金额1,275,917.46万元,资金投入较大,项目投资可能会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可能存在因资金筹措带来的项目建设放缓的风险。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华新材”)与四川中氟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氟泰华”)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或“本协议”),就意向在四川省乐山市投资合作六氟磷酸锂项目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    称:四川中氟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华

  注册资本金: 50000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办公地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桥沟街88号

  主要财务数据:中氟泰华于2022年7月成立,无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关联关系:四川中氟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协议由双方于2022年9月20日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签订。

  (三)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仅作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协议,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中氟泰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桥沟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

  乙方: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郭天明

  上述任何一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近年来锂电池及锂盐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为整合优势资源,发挥双方在原料、资金、技术、产业链和市场等方面优势,助力锂电材料产业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平、平等、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意向在四川省乐山市投资合作六氟磷酸锂项目,达成本框架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拟规划投资建设六氟磷酸锂及其配套装置,项目计划拟分期投资,产能以未来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为准。双方拟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初期注册资本拟定为12亿元,双方股权意向比例为中氟泰华66%:胜华新材34%。股东意向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二)项目公司拟设董事会、监事会。

  (三)利润分配

  每一年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如有)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金额由股东会决议后,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保密

  1.双方应对本协议洽谈或为了成立项目公司而对其披露的任何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保守秘密。未经文件资料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双方应采取最大限度注意义务和措施保证可能接触上述商业秘密的在职人员遵守保密义务。

  3.本条所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相关保密义务一直延续至前述保密信息全部通过正常渠道公开为止。

  4. 法律、任何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使用不受上述限制。

  (五)解释

  1.双方可根据本协议原则、目的、交易习惯或关联条款意思,按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

  2.本协议各条款使用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目的而设,对其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实际含义并无影响。

  (六)协议效力

  1.本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拘束力。合作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届时另行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2.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任何补充、修改须签署书面文件。

  3.本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氟泰华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双方发挥各自优势,提升双方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六氟磷酸锂快速提升产能,提升公司电解液产品的竞争优势,对公司长期发展有利。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自有货币资金余额1,768,835,645.25元,应收款项融资138,934,166.54元,当前公司的在建项目较多,项目计划投资金额1,275,917.46万元,资金投入较大,项目投资可能会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可能存在因资金筹措带来的项目建设放缓的风险。

  本框架协议仅作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意向性协议,不对双方具体合作事项产生约束,最终的具体合作事项应在双方经各自审批,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签订具体协议之后才能生效,合作内容存在不确定性。

  该合作目前为意向性合作,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市场、技术、经营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协议履行效果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后续将视具体合作业务的开展情况分阶段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临2022-088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榆林化学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拘束力。合作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届时另行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 重要风险提示: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自有货币资金余额1,768,835,645.25元,应收款项融资138,934,166.54元,当前公司的在建项目较多,项目计划投资金额1,275,917.46万元,资金投入较大,项目投资可能会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可能存在因资金筹措带来的项目建设放缓的风险。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华新材”)与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林化学”)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或“本协议”),就意向在陕西省榆林市投资合作碳酸二甲酯项目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一、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    称: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世杰

  注册资本金: 905937.61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生产线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公共铁路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办公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管委会412室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382444.37万元,负债1628110.87万元;2021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69151.78万元,实现净利润-199023.31万元。(经审计)

  截至2022年6月30日,资产总额2655911.56万元,负债总1881794.51万元;2022年二季度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8448.54万元,实现净利润-5300.38万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协议由双方于2022年9月20日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签订。

  (三)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仅作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协议,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管委会412室

  法定代表人:宋世杰

  乙方: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同兴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郭天明

  上述任何一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近年来锂电池及电解液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为整合优势资源,发挥双方在原料、资金、技术、产业链和市场等方面优势,助力锂电材料产业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公平、平等、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意向在陕西省榆林市投资合作碳酸二甲酯项目,达成本框架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拟规划投资建设50万吨/年碳酸二甲酯(DMC)生产装置以及配套的辅助和公用工程(项目拟采用先进的气相氧化羰基化法工艺生产50万吨/年电池级DMC,酯交换法生产4万吨/年电池级EMC),由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合资子公司负责项目建设。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参股增资,作为合资子公司引入的新投资方,具体投资金额及比例以未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

  (二)项目公司

  1.项目公司设立股东会。

  2.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3.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双方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进行详细约定,并以项目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章程为准。

  (三)利润分配

  每一年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如有)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金额由股东会决议后,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保密

  1.双方应对本协议洽谈或为了成立项目公司而对其披露的任何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保守秘密。未经文件资料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双方应采取最大限度注意义务和措施保证可能接触上述商业秘密的在职人员遵守保密义务。

  3.本条所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相关保密义务一直延续至前述保密信息全部通过正常渠道公开为止。

  4. 法律、任何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使用不受上述限制。

  (五)解释

  1.双方可根据本协议原则、目的、交易习惯或关联条款意思,按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

  2.本协议各条款使用的标题仅为方便参考目的而设,对其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实际含义并无影响。

  (六)协议效力

  1.本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拘束力。合作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以届时另行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2.双方在本框架协议内对所涉及的具体项目和业务,应单独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以具体执行该项目和业务,双方就具体项目和业务签订的法律文件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就具体项目和业务签订的法律文件为准。

  3.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任何补充、修改须签署书面文件。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榆林化学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双方发挥各自优势,提升双方竞争力,对公司长期发展有利。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自有货币资金余额1,768,835,645.25元,应收款项融资138,934,166.54元,当前公司的在建项目较多,项目计划投资金额1,275,917.46万元,资金投入较大,项目投资可能会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可能存在因资金筹措带来的项目建设放缓的风险。

  本框架协议仅作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意向性协议,不对双方具体合作事项产生约束,最终的具体合作事项应在双方经各自审批,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签订具体协议之后才能生效,合作内容存在不确定性。

  该合作目前为意向性合作,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市场、技术、经营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协议履行效果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后续将视具体合作业务的开展情况分阶段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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