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2-08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借款银行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无偿提供关联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担保有效期限遵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均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022年9月23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额度分别为3,000万元和4,000万元的《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以下担保人及相关担保协议为上述额度提供担保:
1、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为2022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提供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2,612.63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剩余可担保的金额为【49,059,432.21】元。
2、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分别与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为2022年5月30日至2023年10月29日期间所有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1,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剩余可担保的金额为【32,933,132.21】元。
3、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为2022年6月13日至2023年10月29日期间所有合同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1,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剩余可担保的金额为【32,933,132.21】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50,682.209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06月21日
住所: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橡胶制品、五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项目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制管及销售;普通货运;油田用化学制剂销售与专业技术服务;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合并总资产4,386,998,568.73元,合并净资产2,193,603,584.95元;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为4,397,074,711.88元,净利润117,784,637.50元。
三、抵押与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抵押合同》
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主要内容为:
抵押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保障债务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已经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
1、主债权
(1)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
(2)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
2、担保范围
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
3、担保的主合同
(1)被担保的债务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最高额抵押。抵押人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2022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2,612.63万元。
4、抵押物
(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是:不动产(房产、土地)。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孽息及代位物。
(二)《保证合同》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张书军及其配偶张瑾、张宝龙及其配偶王潇潇与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书军、张瑾、张宝龙、王潇潇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保障债务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已经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证。
1、主债权
(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
(2)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
2、保证责任
(1)主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
(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的主合同
(1)被担保的债务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合同提供的担保为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2年5月30日至2023年10月2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1,000万元。
(三)《保证合同》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与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张文勇、郭秀芝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保障债务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已经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证。
1、主债权
(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
(2)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
2、保证责任
(1)主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
(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的主合同
(1)被担保的债务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本合同提供的担保为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2年6月13日至2023年10月2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1,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抵押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95,837,855.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6.2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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