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7 证券简称:华尔泰 公告编号:2022-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0,233,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总股本为248,90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1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82,970,000股并于2021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后公司总股本为331,870,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总股本为331,87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48,900,000股,其中首发限售股248,900,000股,占总股本的7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0,233,800股,占总股本的18.1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4名,分别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化工”)、黄文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农之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农之杰”)(曾用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农之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省曙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曙光”)。
(一)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1、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黄文明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中华化工、宁波农之杰、安徽曙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中华化工、宁波农之杰、黄文明承诺:(1)本人/本企业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2)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3)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企业拟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4)本人/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减持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则本人/本企业将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股东黄文明承诺:(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不存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2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0,233,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股东黄文明先生担任公司监事。
注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农之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农之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5、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减持行为还须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注:若出现各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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