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2-1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05号)核准,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8,723,880张,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2,388,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6,318,726.6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6,069,273.36元。上述款项已于2022年9月22日全部到账。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承销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10,949,858.72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1,438,141.28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9月23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164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需存储于由银行开立的资金专项账户中。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近日,公司及各项目实施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中金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2、公司、张家港密尔克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3、公司、连云港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4、公司、连云港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5、公司、镇江宝华物流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6、公司、上海密尔克卫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7、公司、中金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除约定上述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且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公司及项目实施子公司合并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中金公司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雷仁光、邢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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